关于印发沈阳市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沈阳市医养结合机构:
为扎实做好我市医养结合服务工作,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水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沈阳市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开展服务指导和服务质量考核使用。
附件:1.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室、护理站、诊所、卫生所(室))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附件1.pdf
2.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附件2.pdf
3.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附件3.pdf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