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党建工作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来源:人事处 2019-08-22

 

日前,我们印发了《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卫发〔2019〕 49),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委编外用工招聘工作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得到有效补充。为加强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落实“医院管理年、学科建设年、营商优化年”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沈人社发〔2009〕62号)有关规定,结合委属事业单位实际,我委组织制定本办法并已经2019年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实施。

二、《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编外用工管理

卫生健康委负责编外用工公开招聘的审核、审批、指导、监督工作。各单位编外用工日常管理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招聘工作采取卫生健康委统一集中组织和委属单位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充分体现用人自主权下放的原则,满足委属单位用人需求。招聘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委属单位可根据用人需求随时提出招聘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对招聘数量和岗位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开展招聘工作。编外招聘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知名人才招聘网站、医学院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委属医疗卫生单位情况、人才需求及用工政策。编外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数量和资格条件

委属单位的编制数量,根据《辽宁省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等有关规定计算,各单位在申报招聘计划的同时,要如实上报空编数、编内编外实有人数、床位数等数据。属单位编外用工数量,原则上要控制在人员编制数额内,以保证人才梯队的科学合理,确因医院扩建、增加床位等因素需要突破编制数额招聘的,需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方可招聘。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形式,招聘程序参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沈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执行,各单位纪检部门要对笔试和面试等招聘全过程实行监督。招聘程序主要包括发布公告、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

(四)工资福利

编外人员在福利待遇上要与编内人员同工同酬。

(五)其他

本管理办法由委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落实《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编外人员用工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编外人员管理是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强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积极性,提高编外人员的归属感,进一步规范编外用工形式等管理工作。

(二)扎实做好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按照委主任办会议具体要求,加快完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全面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工作。

(三)积极营造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委属医疗机构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切实强化法治观念,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开展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工作,全面梳理现有编外人员管理现状,及时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工作机制,科学规范编外人员用工管理,确保同工同酬待遇落到实处,大力营造良好用工环境,为打造便民利民惠民的高品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助推健康沈阳建设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文件链接: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