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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49号
来源:人事处 2019-08-22

沈卫发2019〕49号

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我委对《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已经2019年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15日  

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落实“医院管理年、学科建设年、营商优化年”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沈人社发〔2009〕62号)有关规定,结合委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外用工管理

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编外用工公开招聘的审核、审批、指导、监督工作。各单位编外用工日常管理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

2.招聘工作采取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集中组织和委属单位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充分体现用人自主权下放的原则,满足委属单位用人需求。

3.招聘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委属单位可根据用人需求随时提出招聘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对招聘数量和岗位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开展招聘工作。

4.编外招聘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知名人才招聘网站、医学院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委属医疗卫生单位情况、人才需求及用工政策。

5.编外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及各单位建立编外用工人员管理信息库,各单位在招聘后及时上报编外用工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

6.委属单位要加强对编外用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编外用工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编外用工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7.委属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编外用工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保险福利。

二、用工数量和岗位条件

1.委属单位的编制数量,根据《辽宁省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等有关规定计算,各单位在申报招聘计划的同时,要如实上报空编数、编内编外实有人数、床位数等数据。

2.委属单位编外用工数量,原则上要控制在人员编制数额内,以保证人才梯队的科学合理,确因医院扩建、增加床位等因素需要突破编制数额招聘的,需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方可招聘。

3.招聘岗位条件的设置要符合因事设岗、人岗相适的原则,由各单位根据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原则上不设置学历、年龄等岗位条件的限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人员可在3年内取得相应资格。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形式,招聘程序参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沈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执行,各单位纪检部门要对笔试和面试等招聘全过程实行监督。

1.发布信息。招聘方案和招聘计划需经各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上报,可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发布招聘信息。

2.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后台审核的方式,每名考生可填报多个志愿,实行双向选择。

3.笔试。笔试由各用工单位自行组织。

4.资格审查。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招聘计划人数1:2比例确定资格审查人员,资格审查出现不合格者,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由用工单位自行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须严格按照招聘岗位条件进行。

5.面试。各单位在资格审查通过人员中自行组织面试,最终拟录取人员以笔试和面试权重成绩为准,其中笔试占40%、面试成绩占60%。

6.体检。体检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根据最终权重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按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体检合格后组织考核。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要求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
    7.考核。各用人单位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全面了解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核。

8.公示、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沈阳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网站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9.备案。各单位招聘结果要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合同管理

招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工资福利

1.编外人员在福利待遇上要与编内人员同工同酬。

2.签订《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书》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用工单位工资基金管理,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领取和支付,报市卫生健康委及市人社局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3.编外用工人员从招聘的当月起,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六、其他

1.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委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沈卫计发〔2018〕152号)同时废止。

2.本管理办法由委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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