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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市卫生康系统全国“两会”期间应急安保工作方案》解读
来源:规信处 2019-03-08

 

日前,沈阳市卫健委印发了《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两会”期间应急安保工作方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两会”期间应急安保工作方案》的起草背景
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化解管控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全国“两会”期间应急安保工作方案》的通知(沈安办〔2019〕19号)精神,结合我委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两会”期间应急安保工作方案》。

二、《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两会”期间应急安保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1.实名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认真履行属地监管、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分级分口把守,着力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着力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2.持续不间断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区、县(市)卫健局、委属各单位要针对当前全市天气转暖、建筑工程项目开复工情况增多的实际,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行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

3.推进生产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各区、县(市)卫健局、委属各单位要抓好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生产安全隐患的整改,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坚决防止走过场。对安全检查、督查巡查、暗访暗查中排查出的隐患问题,严格落实“四个清单”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和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4.加强重点部门和关键部位安全管控。各区、县(市)卫健局、委属各单位要深刻吸取近期国内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突出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突出全国“两会”巡视巡查等重点时段,突出春季建筑工程开复工等关键节点强化重点部位,明确重点部位和科室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疏散逃生预案;是否设置疏散指示图,确保本地区、本单位自上而下逐级明确任务步骤,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全市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春季建筑复工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严格复工安全验收把关,全面加强安全防范。

5.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区、县(市)卫健局、委属各单位要立足超前防范,针对冬春换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细化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充足的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保证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救援有效。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或遇有重要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并启动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和处置。

6.加强安全生产互检互查和工作督查。市卫健委将对各地区推进全国“两会”期间应急安保工作情况开展督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各单位全国“两会”期间应急安保工作方案制定、安排部署情况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推进情况。

三、《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两会”期间应急安保工作方案》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各区、县(市)卫健局、委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全国“两会”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工作领导体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各地区、各单位单位要认真落实“三个必须”要求,抓好各项安全生产保障任务落实。

(二)严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区、县(市)卫健局、委属各单位要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与各项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严格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要求;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坚决责令单位停产整改,并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了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或关闭。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一追到底,并从严从重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参与。各区、县(市)卫健局、委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动员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全员参与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微信举报平台的作用,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及时认真办理举报投诉事项。

(四)严守纪律,确保信息畅通。各区、县(市)卫健局、委属各单位要在全国“两会”等重点时段,严格执行24小时单位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切实做到 “领导带班到位、干部值班在岗”。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全国“两会”期间,每天15时前要将本地区、本单位当日安全情况报市卫健委。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