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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规信处 2019-05-24

 

日前,沈阳市卫健委印发了《沈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沈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起草背景
为建立医疗卫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沈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沈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卫生健康委报请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后,以市安委办名义实施挂牌督办。

(一)市卫生健康委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发现,随时挂牌督办。

(二)已由市卫生健康委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区、县(市)政府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及其督办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跟踪医疗卫生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推进情况。经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请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研究推动解决;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是市级挂牌督办医疗卫生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的协调督办单位,负责对本地区内被挂牌督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指导、推动和解决,督促被挂牌督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并负有督查义务;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事故隐患自查、整改和防控,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三、《沈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工作要求

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在发现本单位重大隐患或者接到督办事项后,要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书面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管理处汇总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加大医疗卫生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任务;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要严格落实有效防控措施,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如有需要,可组织隐患单位、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应当明确专职人员和跟踪督办工作要求,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直至隐患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防范重大事故隐患失控发生事故。

(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安监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负责协调督办的部门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书面申请,申请隐患销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负责治理的隐患名称、整改完成情况、责任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隐患治理评估报告等。

(二)协调督办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三)验收合格的,协调督办单位向市卫生健康委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摘牌申请(附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协调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被挂牌督办单位继续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市卫生健康委收到摘牌申请,报请市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摘牌,并下达摘牌通知书。

 



文件链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