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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27号
来源:规信处 2019-05-24

沈卫发〔2019〕27号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

现将《沈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 5月13日  

沈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医疗卫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沈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医疗卫生机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由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判定。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卫生健康委报请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后,以市安委办名义实施挂牌督办。

(一)市卫生健康委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发现,随时挂牌督办。

(二)已由市卫生健康委挂牌督办,但久拖未治或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区、县(市)政府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第五条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及其督办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跟踪医疗卫生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推进情况。经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请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研究推动解决。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是市级挂牌督办医疗卫生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的协调督办单位,负责对本地区内被挂牌督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指导、推动和解决,督促被挂牌督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卫生健康委。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事故隐患自查、整改和防控,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在发现本单位重大隐患或者接到督办事项后,要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书面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管理处汇总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加大医疗卫生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任务;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要严格落实有效防控措施,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如有需要,可组织隐患单位、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应当明确专职人员和跟踪督办工作要求,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直至隐患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防范重大事故隐患失控发生事故。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管理处对挂牌督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汇总,建立台账。各相关处室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二)市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起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市安委会办公室审定后发至被挂牌督办单位和协调督办单位(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挂牌督办通知书由协调督办单位代为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名称、描述、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协调督办单位和协调督办负责人、整改时限等。

(三)市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管理处将挂牌督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销号摘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安监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负责协调督办的部门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书面申请,申请隐患销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负责治理的隐患名称、整改完成情况、责任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隐患治理评估报告等。

(二)协调督办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三)验收合格的,协调督办单位向市卫生健康委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摘牌申请(附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协调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被挂牌督办单位继续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市卫生健康委收到摘牌申请,报请市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摘牌,并下达摘牌通知书。

第十条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管理处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延期: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协调督办单位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

(二)协调督办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应研究确定延期时限,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市卫生健康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继续列入挂牌督办对象;并将确认意见函复协调督办单位。

第十二条 对不能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有效实施整改的被挂牌督办单位,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全市安全生产“黑名单”予以曝光,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取消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对无故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或复查不合格,又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协调督办单位必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关闭,防止事故发生。

因隐患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应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协调督办责任,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现信息化管理模式。将隐患整改的周进度、月进度情况纳入过程考核,动态发现问题、动态运用考核结果。

将工作问责挺在事故问责前面,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予以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沈阳市问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摘牌通知书

附件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名称:

隐患描述:

主要责任人:

协调督办单位:

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沈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挂牌督办,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重大事故隐患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完成治理工作。治理期间要及时督促隐患单位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摘牌通知书

沈卫安督〔20   〕第   号

市卫生健康委于     年  月  日下达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沈卫安督〔20    〕第  号),经协调督办单位验收合格、市安委办批准,依照《沈阳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对

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摘牌。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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