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卫生计生委、经信委、农委、服务业委、质监局、食药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2018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了解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收集和分析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为国家及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l.常规监测。以获得重点关注污染物的连续性、广泛性数据为目的,跟踪和掌握持续监测食品中污染物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和地域分布,为相关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2.专项监测。以获得特定范围的阶段性数据为目的,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线索,并进行溯源。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针对特定食品的探索性、针对性监测;二是针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测,发现可能存在的污染源。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收集、汇总和分析医疗机构报告的食品引起的感染性和中毒性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信息,要加强对食品引起的异常病例及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等病例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
2.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对所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流行病学调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2017年承担食源性疾病特定病原体检测的哨点医院作为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对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食源性感染病例进行主动监测和调查。
4.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分离株。
三、《通知》的有关要求
(1)各区、县(市)采样时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本方案规定的任务量,同时我市产的样品数量不低于任务量的60%。
(2)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方案,将采样计划分配给各县区。加强人员培训和质量管理及业务指导,及时研判问题、提出建议,牵头做好监测数据统一汇总分析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