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市登记管理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卫传〔2017〕285号)要求,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下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所需证件及其使用范围
纳入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以下均为此口径),持《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下称《特扶证》)在我省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服务范围以服务对象所在市为主,符合转诊条件的即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报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一)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签约服务,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以及根据需求定制的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并制定可操作性的措施,将家庭医生提供的预约、转诊等服务与就医绿色通道制度结合起来,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网络和联系人制度的作用,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签约服务的吸引力,使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实现签约服务全覆盖。
(二)提供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
确定优先便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作为市级定点医院,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每个区、县(市)指定本级至少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明确优先便利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持相关凭证在确定提供优先便利服务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开通优先便利的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当开通急诊“绿色通道”;有条件医疗机构可安排医务社工和志愿者,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就医引导、陪诊等服务。
(三)明确施行手术等医疗服务的签字程序
各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政策落到实处。要与联系人制度结合起来,注重加强对独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联系服务,各地要在文件的基础上出台更加方便、灵活、优惠的政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
(二)明确责任。各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将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内容和定点医疗机构名录加以公开,告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将《特扶证》发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手中,并严格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政策,及时报告患者就医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强化管理。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实做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确保签约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各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服务工作纳入卫生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考核评估,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价,并通报督查和评价结果。
(四)报送名单。请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委根据以上要求,尽快确定本级定点公立医院名单,并于12月22日前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备案。
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6日
沈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平区中心医院
沈河区人民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
皇姑区中心医院
铁西区中心医院、华康医院
苏家屯区中心医院
浑南区中心医院
沈北新区中心医院
于洪区人民医院
辽中区人民医院
康平县人民医院
法库县中心医院
新民市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