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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医护人员身心健康质量保证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建议 (第0802号)的答复
来源:办公室 2019-11-08


王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医护人员身心健康质量保证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医护人员的薪酬待遇问题

2018年,沈阳市已经将沈阳市肛肠医院确定为我市薪酬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8〕1号)精神、沈阳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沈阳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沈人社发﹝2010﹞5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印发的《沈阳市关于深化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沈人社发﹝2017﹞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市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我市拟在肛肠医院薪酬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我市直属部分公立医院先行薪酬制度改革探索,根据改革情况再在全市进行推广。增加政府投入占比问题,涉及到我市财政支付能力等要素,建议征询财政部门意见。

(二)落实医护人员的法定休息、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婚假、产假、年休假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另外国家、省市人事部门对事假、探亲假、病假也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如果医疗单位没有落实好相关文件要求,权益受到损害的职工可以向市、区两级人社局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医护人员的健康管理问题

沈阳市人社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一年组织一次,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二、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

市卫健委在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落实,公立医院章程制定过程中将维护医护人员身心健康列入医院管理的重点工作。

逐步落实“院校学习进修—医院临床实践—科研机构拓展—学术交流”的循环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医护人员工作节奏,缓解工作心理压力,促进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