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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医疗机构节假日挂号费建议 (第0778号)的答复
来源:办公室 2019-11-08

 

郎英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医疗机构节假日挂号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节假日不开设普通门诊,只开设专家门诊的问题

目前,市直公立医疗机构节假日开设门诊,此项工作是医疗机构的基础工作,节假日门诊与工作日门诊要求是一致的。节假日不开设普通门诊现象只是个例,我们下一步将加大检查力度整治这一现象。另外,部分医疗机构为方便群众开药,开设了方便门诊,按照《关于启动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通知》(沈发改发〔2017〕72号)要求,方便门诊可按最高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费用,目前已开设方便门诊的公立医院,不得因取消药品加成停止已设立的方便门诊。

二、关于降低医疗机构节假日挂号费用问题

(一)医改价格调整的内容。

按照《沈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沈阳市下发《关于启动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通知》(沈发改发〔2017〕72号),自2017年8月26日零时起,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同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价主要内容为:

一是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按进价“零差率”销售。

二是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项目价格,调整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康复和中医等部分项目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降低了14项偏高的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其中磁共振平均降幅22% ,CT平均降幅在10%,检验项目共有747个项目价格下降,降幅在8%-50%。重点上调了体现医护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康复和中医等项目2601项。

三是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再设立挂号费。诊查费的基准价格调整为:普通门诊8元,专家门诊按照医务人员的职称分别为副主任医师12元,主任医师16元,名专家30元、50元、80元。三级甲等公立医院诊查费(不含中医辩证论治)最高限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的主要原因。

一是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后,取消了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降低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项目价格,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的90%通过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进行补偿。5%由财政部门进行补偿、5%通过降低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通过价格杠杆促使医院由“卖药品”向“卖服务”转变。

二是按照“理顺比价,保持差异”的原则,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实行医疗服务分级定价,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医疗服务价格是由辽宁省医保局统一制定,待价格调整征求意见时,我们会将您的建议反映给省医保局,并配合好省医保局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