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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关于推进我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建议(第0330号)的答复
来源:办公室 2020-05-22


刘玉珍代表:

关于推进我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托育服务的政策支持,明确主管单位和各部门职责分工的问题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在“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中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提出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制定托育服务行业相关标准问题

(一)关于制定行业标准问题。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件中明确适用范围是“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在《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明确了“设置要求、场地设置、人员规模”等内容;在《托育机构管理规范中(试行)》中规范了“备案管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同时还规范了“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等管理文书格式。

(二)关于行业准入机制问题。2019年12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了托育机构先进行法人注册登记后进行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

(三)关于托育机构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问题。托育机构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4.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四)关于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问题。根据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四章第十八条要求,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健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市人社局已在我市全面开展技能提升行动,托育从业人员的相关职业已纳入技能提升目录,目前已开展育婴师、保育员、母婴护理、婴儿头发护理、小儿推拿、母婴膳食营养调理、婴幼儿抚触按摩等专业的培训,以上项目已全部纳入补贴范围。同时,市教育局也明确表示,将认真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加强队伍建设,鼓励直属高校和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努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三、关于明确托育的公共服务地位,纳入公共服务体系问题

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明确,3岁以下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国家通过中央预算投资,支持和引导城市政府系统规划建设托育服务体系。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国家对社区托育服务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目前,市税务局已明确表示,落实好国家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发展改革委也明确表示,下步将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将相关内容纳入“十四五”期间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全面监管。

四、下步工作安排

一是积极做好相关文件起草工作。2020年5月8日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下步参照国家和省《指导意见》,我委也将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起草《沈 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代拟稿)》,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建立起我市统筹协调的托育服务管理机制。

二是认真落实国家管理规范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管理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在线备案和日常管理。确保全部托育机构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

三是积极做好审批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各部门分工安排做好审批备案工作,履行好各部门的分工职责,规范托育行业发展,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进入托育服务行业。

感谢代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