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丽岿代表:
关于设立三岁以下托幼服务机构托儿所审批条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三岁以下托育服务机构设置规范的相关政策
(一)国家关于三岁以下托育服务机构的登记和备案要求。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中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提出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不同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上述部门“注册登记”后,还要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019年12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在通知中再次明确了托育机构先进行法人注册登记后进行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
(二)国家关于三岁以下托育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
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件中明确适用范围是“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在《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明确了“设置要求、场地设置、人员规模”等内容;在《托育机构管理规范中(试行)》中规范了“备案管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同时还规范了“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等管理文书格式。
二、关于设立三岁以下托育服务机构的审批条件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要求,托育机构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4.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是积极做好相关文件起草工作。2020年5月8日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下步参照国家和省《指导意见》,我委也将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起草《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代拟稿)》,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建立起我市统筹协调的托育服务管理机制。
二是认真落实国家管理规范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管理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在线备案和日常管理。确保全部托育机构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
三是积极做好审批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各部门分工安排做好审批备案工作,确保符合建设标准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能够顺利备案。
感谢代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