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畅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办流程的建议我委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2月,为解决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患者的医疗救治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同年8月份,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基金使用办法。同年11月份,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规范》中对需要紧急救治患者的生命体征和收治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急危重伤病患者的规范化诊疗工作提供了指导。2014年8月,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2015年8月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起草的《沈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办法》(沈政办发〔2015〕52号),办法中,设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了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也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2017年开始,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登记管理平台,所有基金申报实行网上直报。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服务于困难群体的急救费用保障,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率,2021年,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1〕40号),文件再次明确救助对象为在省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为:对无法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填写《社会联动患者交接单》),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核查患者身份,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填入《社会联动患者交接单》并反馈至医疗机构。无能力支付患者原则上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等证件或证明,由民政部门确认的流浪乞讨人员;持有居住地出具并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盖章确认的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证明;各市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当前,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切实解决了部分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就医问题,也减轻了医疗机构因紧急救治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负担,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发挥了项目资金应有的救助效果,但救助过程中依然存在政策知晓率低,适用不到位,资金使用不充分等问题。近几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率仅为20%左右,资金每年都有大量结余。无力支付患者身份确认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困难,尤其针对一些外地患者,医疗机构很难联系到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取得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证明,是导致医疗机构无法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主要原因。
2013年至2022年底,沈阳市共收到中央及市财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4440万元,共支付基金2644.92万元,结余1795.08万元,结余基金全部返回财政,2023年至今,沈阳市未收到中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制度调整情况,加强部门联动,做好疾病应急救助与医保、工伤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确保符合申报条件的患者能及时得到救助,调动医疗机构申报积极性,充分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急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