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欣委员:
关于鼓励支持生育,促进人口均衡可持续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提高育龄夫妇生育的积极性,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降低育儿成本,我市印发《沈阳市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关于支持多孩家庭购买自住房的通知》《沈阳市发放三孩育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生育支持配套文件,出台了涉及妇幼健康、生育医疗费保障、托育、住房、教育、就业等各方面的支持积极生育政策。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对夫妻双方均为沈阳市户籍的家庭按政策生育三孩,并子女落户沈阳的,每孩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周岁止,进一步降低三胎家庭负担。2023年累计投入补助资金178.2万元。适时对现行育儿补贴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二、完善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等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现分娩镇痛项目已经纳入医保诊疗服务项目目录中,医保类别为乙类。在辅助生殖项目中,不断将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升了不孕不育患者待遇水平。注射用醋酸亮丙瑞林微球、醋酸阿托西班注射液、罂粟乙碘油注射液等临床效果好、价格昂贵的药品已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经阴道卵巢囊肿穿刺术(生殖)等手术操作已经在临床广泛应用。目前,包括沈阳市在内的全省各地执行的是《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目前,胚胎移植术等试管婴儿相关技术在目录中仍属于自费项目,尚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积极发展托育服务。一是加强新建居住区托育设施配建工作,将托育服务设施用房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统筹考虑,新建居住社区,按照5000-12000人口规模,面积200平米标准,配建托育设施。二是规范推进托育服务发展。先后转发《辽宁省卫健委等4部门落实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宁省卫健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并制发《沈阳市备案托育机构公示制度》,完善制度规范标准,加强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三是加强婴幼儿关爱指导。在市妇幼保健院设立婴幼儿照护技术指导中心,开展托育机构人员培训、育儿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通过入户指导、互联网、孕妇课堂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全方位、多视角提升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能力。四是大力发展托幼一体化,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托育服务,提供日托、临时托、半日托服务、社区家庭育儿指导等多样化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四、保障女性合法权益。一是落实休假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落实生育政策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孕产妇的工资薪金、为其缴纳的生育保险,企业因孕产妇空岗需雇佣临时人员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五、营造良好婚育风气。开展“婚恋观婚育观教育”进高校活动,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通过创建工会“红娘工作室”和举办青年联谊、职工婚恋交友等形式多样的婚恋服务活动,积极搭建各类婚恋交友平台,推动适龄婚恋服务,依托“沈阳e工会”中“会聚良缘”职工婚恋服务模块,做好适龄职工婚恋服务工作。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和引导,开展“婚恋观婚育观教育进高校”等活动,面向单身青年、适龄女性开展新时代婚育文化普及,推动婚恋观念更加文明、健康、理性。
感谢委员对托育服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