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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全面积极生育政策有效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提案 (第133号)的答复
来源:人口处 2024-04-16

农工民主党沈阳市委员会:

关于实施全面积极生育政策,有效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发展政策体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将托育服务纳入“十四五”规划、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制定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等生育支持配套文件,明确用地保障、税费减免、人才培养、托育机构使用水、电、气、热均执行居民价格等支持政策,进一步推进我市生育支持和托育发展工作。同时,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生福祉赛道绩效考核之中,有力推动了托育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托育供给,推进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将托育服务设施用房纳入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统筹考虑,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审批中予以推进落实。新建居住社区,按照5000-12000人口规模,面积200平米标准,配建托育设施。二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托育服务,提供日托、临时托、半日托服务、社区家庭育儿指导等多样化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大力发展托幼一体化,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三是加强婴幼儿关爱指导。在市妇幼保健院设立婴幼儿照护技术指导中心,开展托育机构人员培训、育儿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通过入户指导、互联网、孕妇课堂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全方位、多视角提升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能力。四是发挥志愿组织作用。鼓励志愿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教育、体育、心理等领域提供专业志愿服务,沈阳市普助帮困服务中心的儿童“益”站项目,积极开展儿童的课后托管、兴趣课堂、圆梦主题活动等服务,助力儿童健康成长。

三、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推进托育服务发展。一是加强托育机构备案和消防安全工作。先后转发《辽宁省卫健委等4部门落实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宁省卫健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备案流程、消防安全责任,并与消防部门联合开展了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并制发《沈阳市备案托育机构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二是加强行业监管,依据职责,各部门加强对全市各类托育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卫健部门每年联合市场监管、消防、应急等部门开展托育机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改,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加强托育保健人员工作指导。做好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能力和水平,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指导与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婴幼儿照护指导工作的通知》,从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本需求出发,加强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及服务水平。

四、强化生育支持,降低生育养育成本。一是落实休假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二是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落实生育政策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三是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等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四是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对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三孩的家庭每孩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周岁止,2023年累计投入补助资金178.2万元。五是完善住房支持政策。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 1.3 倍。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有多个未成年子女家庭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对有实物房源需求的家庭,根据房源情况优先分配。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优先调换。

感谢委员对托育服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