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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的建议(第0578号)的答复
来源:医养结合处 2024-04-15

管仲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入实施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委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沈卫联发〔2020〕8号),全面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对医养结合机构的概念、申办的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作了详细的政策解释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对同时提出申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按规定实行“一个窗口”办理。

二、细化医养结合补贴政策

为规范医养结合机构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促进我市医养结合工作发展,2019年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医养结合机构享受相关养老补贴政策的通知》(沈民〔2019106号),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其面积计入养老机构总面积,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其面积不计入养老机构总面积,不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面积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根据其入住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享受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三、优化养老服务企业发展路径

一是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按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和《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督促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讲座、应急演练及老年人防诈骗讲座等安全教育活动;二是贯彻全国老龄健康工作专题会议精神,2023年下发了《关于对全市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自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随机访谈形式,对全市医养结合机构进行逐一排查,督查范围覆盖候选的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机构,两证齐全的医养结合机构,建立问题隐患、整改责任“两个清单”,确保主要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市卫生健康委也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督查工作中。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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