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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后疫情时代大力发展政府主导的互联网 健康咨询的提案(第022号)的答复
来源:办公室 2023-05-31

周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后疫情时代大力发展政府主导的互联网健康咨询》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健康沈阳战略,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我委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推动互联网医院发展。截至2022年底,我市已经建成25家互联网医院。总体来看,互联网医院的发展,在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模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便利群众就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政府主导,建立全市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2019年5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2019年在市属三甲医院中至少建设一家互联网医院,建成5个以上市属专科远程会诊中心,建成一个综合性远程会诊中心,两个区县级远程会诊分中心;到2020年,在三级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三级医疗机构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内。我委高度重视监管平台的建设,积极利用监管平台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依托沈阳云医院项目,通过移动终端软件的开发,更加方便居民,特别是慢病患者对自己健康信息的全面了解,强化慢病患者自我健康管理的意识,真正实现患者、日常保健人员、医护人员等全面的慢病管理和控制。

(二)关于设立准入标准,动员医务人员积极参与。2018年国家卫健委印发《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要求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必须依托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指出,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提供安全事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医师掌握患者病例资料后,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并开具处方。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三)通过完善相关法规,保证互联网健康咨询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对互联网健康动态监管,确保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健委2018年先后印发《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配套文件各地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对接实现实时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2022年《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进一步提出监管要求,一是明确了部门设置、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社会监督、评价和退出机制等相关要求。二是医务人员身份与资质认证、培训考核、注册备案等提出要求。三是对实名制就诊、接诊与终止条件、电子病历管理、药品管理、收费管理、行风建设、数据接口、数据保存等互联网诊疗业务活动提出监管要求。四是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质量、患者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反馈渠道、不良事件报告、发布内容等监管责任要求。确保群众健康权益。

(四)建立调节机制及协调机构,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委属委管医疗机构设立医患关系调解科室,规范投诉管理,认真受理和及时处理信访人投诉、医患纠纷等问题,做到不回避,妥善处理好,减少矛盾激化,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依规信访,让依法信访成为常态。从内容、效果、考核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增强信访人对医院的信任度,实行“首诉负责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我委将联合相关部门继续贯彻落实“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关政策要求,完善支持互联网医院发展的配套政策,坚持以制度促提升、以规范促发展,推动互联网医院的健康、有序发展,努力为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规范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提高我市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就医获得感。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