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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服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年07月17日 来源:疾病预防控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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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沈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服药实施方案(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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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服药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做好我市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门诊免费服药工作,切实减轻患者及其家庭的疾病负担,逐步 提高患者收治率,按照《辽宁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服药实 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免费服药对象为参加辽宁省、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医保部 门认定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纳入辽宁省精神卫生系统并同 意社区服务管理的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补助范围

为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 《辽宁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药品目录》内药物,对经医疗保险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等报销后,患者自付的合规门诊服药费用给 予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确定免费服药定点医疗机构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按照“专业、优质、便民”的原则,在医 疗保障部门慢特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申报至少一家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作为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每年根据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工作实施情况重新申报下一年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每年12月1 日前将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将统筹全市资源,结合申报医疗机构区域分布、便民程度、诊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须能根据免费服药工作需要,完成院内诊疗系统改造工作,并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免费服药日常工作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辖区内尚未设置严重精神障碍慢特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县区,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申报。医保部门 要加快审批流程,第一时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确保年底前全市每个区县(市)至少拥有1家严重精神障碍慢特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并具备开展患者门诊免费服药工作能力和条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二)免费服药申请

已申请慢特病门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自愿原则,由其 本人或监护人向日常就医地或日常接受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提出门诊免费服药申请,无监护人的患者可由村(居)委会作为监 护人提出申请,患者提出申请时应在免费服药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年度的免费服药医疗机构(原则上选择居住地辖 区定点医院),一个自然年内患者个人不能更改定点医疗机构。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患者在册在管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审核通 过的患者发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卡》。申请或享受免费服药待遇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

(三)免费药品管理

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凭借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严重精 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卡》,到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规诊疗, 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医生向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具门诊用药处方(三联单处方, 一联由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二联给患者 及监护人,三联每月报送辖区疾控中心并上报市精卫中心备案), 对在《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门诊药品,患者在医保门诊慢特病、医疗 救助等报销的基础上,享受免费服药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采购、存储、使用《药品目录》的药品,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 对用药剂量的事前提醒。定点医疗机构的精神科医生要严格遵守 职业道德,合理、规范、适量开具相关药品,除难治性病例和药品更 换治疗期间的短期交叉状态外,原则上不联合使用三种及以上的 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原则上不联合使用种及以上抑郁药物。对于稳定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适当延长处方时长28天为周期取药一次,对于交通不便或偏远地区的患者可以3个月取药一次。患者及其监护人凭诊疗处方领取免费药品,并主动配合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严禁倒卖药品和医用耗材,确保合理服药。患者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服药监督,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巩固患者治疗效果。

(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和免费服药工作衔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将免费服药工作和严重精神障碍管 理治疗工作有效衔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 理机构(市精卫中心、辖区疾控中心、基层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机 制。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免费服药患者信息录入和信息采集,每月 报送辖区疾控中心,辖区疾控中心要将患者服药信息及时反馈给 管理患者的基层医疗机构,同时上报市精卫中心汇总。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免费服药患者健康档案,做好患者免费服药患者随访指导工作及信息采集,将患者信息在辽宁省精神卫生系统标识,增强患者服药 依从性,切实提高患者服药率、规律服药率和规范面访率等指标。

(五)免费服药资金管理

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服药补助资金由省以上财政 负担,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省 级部门每年开展免费服药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工作。上级下达我市免费服药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至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沈阳 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组织市精神 卫生中心根据上一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特 慢病用药情况、免费服药资金使用情况,按照不低于80%比例将 补助资金先预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年末根据当年资金使用和管 理情况进行结算。年度内超支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下 一预算年度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结算。

定点疗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做好免费服药补助资金结算工 作,将免费服务补助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 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精神卫生中心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全市免费服药工作 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医保、财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细 化工作流程,明确各项任务时间节点,督促辖区定点医院、疾控中心、基层医疗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做好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工作。

(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工作的组 织、协调、监督和管理,会同医保、财政部门加强免费服药资金使用 和绩效管理,做好资金预算和结算工作;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确定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报 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要对本辖区免费服药工作进行管理,定期开 展审核和督查;市精神卫生中心要统筹做好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 者免费服药工作的管理,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督导考核,并要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使用 和绩效考核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工作方案,优化工作流程,按照国家规定的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治疗规范,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要严格把握免费服药对象,不得随意扩大门诊免费服药范围或编造虚假服药对象套取费用。并做好门诊医保统筹和药品救助报销的顺利衔接,确保为受救助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诊疗服务。

市医保局要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慢特病门 诊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认定工作,推进门诊慢特 病政策落实。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将慢特病门诊认定的患者信息和 医保结算信息按季度通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医疗保障 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交换信息。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资金保障工作,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将免费服药工作纳入卫生健康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督导方案,要每月对本辖区免费服药工作 进行1次现场督导和质控评估。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市精 神卫生中心汇总,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财政局将加强对免费服药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等专业机构定期开展现场质量控制、技术督导以及患者合理用药、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对医疗 机构违规开具处方造成药品浪费的,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 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将回收资金,取消定点医院资格并依法严肃处理;如发现患者及其监护人倒卖药品,将取消其免费服药资格。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机构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监督、 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做好宣传倡导

各区县(市)要持续做好免费服药政策的宣传,组织基层医疗 机构在患者排查、随访过程中广泛普及药品救助政策和《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等内容,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对精神类药物维持治疗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同时要做好与我市原有救助政 策的衔接,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尽快申请救助资格,要保证辖 区内自愿接受门诊免费服药服务的患者在6月底前完成救助资格 的认定,确保其及时享受药品救助服务。

此项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实施。

附件:辽宁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 免费药品目录(2023年版).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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