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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的通知》解读
来源:办公室 2019-07-19

 

日前,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案件的程序,切实提高信访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信访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落实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定》、《辽宁省关于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的原则;坚持诉访分离,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原则;坚持统一接访、分别办理,归口答复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原则;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按照法定途径逐级表达诉求。压实信访事项办理责任主体,来访者要持有责任主体单位或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

《规定》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各责任主体单位及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处理纠纷时要进行分类处理,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并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诉求或及时转有关机关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规定》共九章三十条。明确了受理范围、办理程序、集体访办理、档案管理、工作纪律、工作责任、工作制度等相关内容。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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