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背景
为做好沈阳市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8〕3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要求。
二、《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2018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50元提高至55元。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卫计联发〔2018〕32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并拨付项目执行地区和单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要加强支出管理。各地区要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切实发挥补助资金激励作用。
三、《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各区、县(市)要将2018年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任务(见附件)下达至所有项目实施机构,加强指导、管理与考核。要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探索县乡村一体化医防融合管理体系,促使以疾病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管理为中心转变。以各区、县(市)为单位,通过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家庭医生签约APP、政府网站等载体,积极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开放。各区、县(市)要在11月前集中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群众,特别是重点人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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