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最高 限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沈阳市卫生健康委、沈阳市发展改革委、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托育机构申请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时,须自愿接受协议限价,申报的托育收费标准执行限价收费标准。最高限价按照沈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等级设定。
现将《沈阳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最高限价标准》(见下表)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此标准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认定工作。
沈阳市普惠托育机构最高限价标准
单位:元/月
托育机构认定等级 | 最高限定标准 |
一级 | 2900 |
二级 | 2500 |
三级 | 2100 |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21日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