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为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本办法中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已在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托育服务质量评估认定为三级以上、按照相应标准收费的托育服务机构。办托主体包括街道社区、社会力量、单位或园区楼宇等。
二、基本条件
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包含收费水平、收费行为和服务质量等三个维度。
(一)合理定价
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接受政府协议限价、自愿降价。全日托(不含膳食费,下同)每个托位每月按照不高于普惠托育机构最高限价收费;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13%,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规范收费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按月收取,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三)保证质量
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对婴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保护责任。做好婴幼儿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安排一日生活,重视婴幼儿情感变化,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
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等。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每年对申报成功托育机构审查复核。
(二)评审公示
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评估标准(试行)》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签署协议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认定的托育服务机构签订《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服务机构或办托主体、同级财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备存。
(四)结果公布
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四、资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
运营补助资金是指政府按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际收托普惠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等级分类补助,一级按每孩每月365元,二级按每孩每月240元,三级按每孩每月200元予以补贴。每月补助资金据实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以当月法定工作日计算),按实际收托日折算,半日托按0.5天折算,计时托按计时时长除以8小时折算天数。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按照“先降后补”的原则,根据约定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后,给予规定标准的运行经费补助。
(二)资金来源
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区、县(市)财政实际补助金额给予50%补助。
(三)资金发放
采用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的方式进行发放。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为一个补助周期。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等级评估及补助标准,按照工作要求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年度汇总表,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市级资金拨付。各区、县(市)12月底前将托位补助金拨付到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四)资金使用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办托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机构应对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账目清晰。
五、退出机制
(一)在认定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机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如服务未满一年,取消该机构普惠收托运营补助资格;如服务已满一年,取消该机构当年度普惠收托运营补助资格。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二)在补助周期内,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如有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整改期间暂停补助资格。
(三)如发现机构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未按照政府限价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行为或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取消该机构认定有效期内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已拨补助资金由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追回。
(四)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退出或被取消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名单,同时,由托育机构公开告知在托婴幼儿家长。
六、组织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托育机构普惠认定管理,对申报成功托育机构审查复核,做好市级补助资金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等级认定、日常管理、补助资金审核、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2.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范本)
3.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4.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月度统计表(试行)
5.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年度汇总表(试行)
附件1
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试行) | |||
被评估机构: 评估得分: | |||
评估 项目 | 评估内容 | 分值 | 得分 |
硬性 | 一等:在卫健部门备案成功,70个托位以上,每个托位不少于9平米,且收托率不低于40%。 | 拟申报 等级 | |
二等:在卫健部门备案成功,50个托位以上,每个托位不少于9平米,且收托率不低于40%。 | |||
三等:在卫健部门备案成功,30个托位以上,每个托位不少于9平米,且收托率不低于40%。 | |||
一票否决项 | 已申报托育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立即取消其评审补助资格。 | 是否存在 | |
经了解发现存在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任何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一票否决。 | 是否存在 | ||
托育 | 1.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园中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普惠收托服务。 | 4 | |
2.按照承诺价格收托,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和退费事宜在营业场所公布,在普惠认定周期(3年)内,保育收费保持不变。 | 4 | ||
3.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保育费按月收取。 | 4 | ||
4.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不得盈利,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机构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账证健全。 | 4 | ||
5.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由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配送时间在1小时以内)提供配送餐服务。 | 4 | ||
6.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做好饮食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婴幼儿食品留样48小时的规定。 | 4 | ||
7.制定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为婴幼儿提供与年龄发育特点相适应的食物,规律进餐,为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婴幼儿提供喂养建议。 | 4 | ||
8.设有乳儿班的托育机构有标识清楚的奶瓶存放处和母乳储存的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有专人负责对婴幼儿按需喂养。 | 4 | ||
9.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建有员工培训制度,组织并支持员工参加岗前职后培训。 | 4 | ||
10.从业人员掌握预防婴幼儿伤害的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制定重大自然灾害、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婴幼儿。 | 4 | ||
11.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服务场所符合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婴幼儿接送、活动组织和婴幼儿就寝值守等各项安全防护制度;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定期进行维护。 | 4 | ||
12.机构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 4 | ||
13.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9㎡;设有不少于6㎡保健观察室;设有乳儿班、托小班的,配备喂奶室、配乳室,婴幼儿活动区地面墙面做软性暖性面层,有安全围栏、地垫。 | 4 | ||
14.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设置专(兼)职保健员,保健员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做好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等日常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工作;婴幼儿入托前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和入托体检表。 | 4 | ||
15. 建立并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 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 4 | ||
16.根据婴幼儿不同月龄段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生活、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起居等各个环节;观察了解并正确判断婴幼儿的需求,并给予及时、恰当的回应,建立信任和稳定的情感联结。 | 4 | ||
17.保证每日有适宜强度、频次的大运动活动,保证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 4 | ||
18.创设丰富和应答的语言环境,为不同月龄婴幼儿提供和阅读适合的儿歌、故事和图画书,保持与婴幼儿的交流与沟通,引导其倾听、理解和模仿语言。 | 4 | ||
19.游戏安排注意动静结合,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以个别、小组活动为主,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逐渐养成婴幼儿良好习惯,引导其逐步形成规则和安全意识。 | 4 | ||
20.重视家园共育,与家长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设立公开监督电话,设立家长开放日。 | 4 | ||
满意度 | 21.以电话或当面访谈方式,测评10位以上家长对该机构托育服务的满意度。 | 10 | |
22.根据日常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予以扣分,直至本项扣完。 | 10 | ||
备注:机构得分不到80分,质量评估为不合格,不予补助。 | |||
附件2
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
(范本)
甲方: 区、县(市)卫生健康局
乙方: (机构注册名称)
根据《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认定,乙方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并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价格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署服务协议如下:
一、托育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注册名称) (法定代表人), 于 年 月 日通过备案,等级评审级别为 级,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 平方米,备案办托规模为 个班,机构首次申报核定总托位数为 。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符合《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乙方核拨财政运营补助经费。运营补助:按机构实际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予以 元/人/月予以补贴,按年发放。每月补助资金据实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法定工作日),按实际收托日折算,半日托按0.5天折算,计时托按计时时长除以8小时折算天数。每日补助资金= 元/人/月÷当月法定工作日数。每年补助资金将划入乙方对公账户,乙方对公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
(二)对乙方办托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综合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核查审计。
(三)如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并追回或取消当年补助经费。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保育费标准不得超过 元/人/月。
(二)严格执行托育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建立本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配备托育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三)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托育服务机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审计等部门对托育机构的财务、资产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每月10日之前整理好上一个月份在托婴幼儿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托育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或合同、收费票据、班级在册名单、婴幼儿出勤名单、《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月度统计表》等。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和监督电话。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保育费一般按月收取,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
(五)委托期间,托育服务机构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
四、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协议。变更协议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政府限价收取费用的;
(3)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6)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因乙方出现以上情形而使甲方解除协议的,甲方有权收回自乙方违规之日起甲方拨付给乙方的补助资金。
3.出现甲方未按标准拨付财政补助经费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五、特别约定事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需补充事项:
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向同级财政和市卫生健康委各备案1份。
本协议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附件3
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类型 | □公办 □民办 □营利性 □非营利性 □其它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注册时间 | |||||
营业执 照编号 | 注册资本 | |||||
单位地址 | ||||||
机构面积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户外面积 | |||
托育机构 | □一级 □二级 □三级 | |||||
备案时间 | 保育保健 | 在职人员 人 | ||||
机构建设 | 对公账号 | |||||
编班类型及数量 | 托大班 个 | 收费标准 | 全日托 元/月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机构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申报单位 | (约1500字,可附页。主要介绍机构经费、场地、设备配置、机构规模、人员配备、发展方向及依法治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社区工作等。) | |||||
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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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机构建筑面积按房产权属证件/租赁合同和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上所示面积,综合核定后如实填写。
2.托育机构等级类别应根据等级评审结果如实填报。
3.机构建设总托位数: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2.2条款“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
4.1.3B条款“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核定在2楼的托育机构班级类型及最大可收托人数。
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九条“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4.收费标准应根据《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相关收费规定填写收费标准。
5.提交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
6.本表一式两份,申报机构、审核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4
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月度统计表(试行)
申请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 ||||||
申请运营补助月份: 年 月 | 所属镇(街道): | ||||||
序号 | 入托婴幼儿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服务类型 | 入托时间 | 补助标准 | 合计 |
1 | |||||||
2 | |||||||
3 | |||||||
..... | |||||||
总计 | 入托婴幼儿总人数: | 月补助资金合计 | |||||
制表人: 审核人: 机构负责人: | |||||||
区、县(市)卫健局 审核意见 盖章: 时间: | |||||||
说明:
1.“服务类型”包括: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
2.“入托时间”根据服务类型进行填写,全日托、半日托填写实际入托天数,计时托填写实际入托小时数;
3.各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每月10日之前整理好上一个月份在托婴幼儿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提交统计表时需一并提交托育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或合同、收费票据、儿童健康保健手册、班级在册名单、婴幼儿出勤名单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每月补助资金据实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法定工作日),按实际收托日折算,半日托按0.5天折算,计时托按计时时长除以8小时折算天数。每日补助资金=月补助金额÷当月法定工作日数
5.本表一式两份,每月填报,申报机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各一份。
附件5
沈阳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年度汇总表(试行)
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 填报时间: | |||
序号 | 托育服务机构名称 | 等级类别 | 年度运营补助资金合计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制表人: 审核人: | ||||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