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发放三孩育儿补贴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现将《沈阳市发放三孩育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7日
沈阳市发放三孩育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发〔2023〕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沈阳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人员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基本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沈阳市户籍,共同合法生育三孩并落户沈阳市的家庭。
(二)孩次计算原则
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双胞胎、多胞胎按子女个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计发时间
发放育儿补贴从2023年1月20日《实施方案》文件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1.实施之日出生且在沈阳市公安部门办理出生落户的,自该子女出生当日起计发育儿补贴,截至该子女满3周岁之日止发;
2.正式实施之日未满3周岁的,从正式实施之日起计发,截至该子女满3周岁之日(未满3周岁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止发;
3.户籍从市外迁入沈阳市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育儿补贴,自第三个子女户籍迁入沈阳市当日起计发,截至该子女满3周岁之日(未满3周岁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止发。
(四)补贴标准
对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止。
二、申请方式及资格确认
(一)申报地
育儿补贴金政策按照居民自主申请的原则实施。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三孩未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向三孩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离婚的、丧偶的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监护人申请。如婚姻发生变动或第三个子女户籍在本市迁移的,申请人重新进行申请。
(二)申报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户口簿。
2.夫妻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3.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单。
以上资料均需在审核时查看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三)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在具备三孩育儿补贴发放资格且三孩未满3周岁前进行申报。当年6月30日前未申报的,可在下一年度进行补发。
(四)资格审核
1.审核程序。社区(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审核时需查看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填报是否准确完整,重点核实夫妻双方是否均为沈阳市户籍、出生婴儿是否为合法生育。对符合发放三孩育儿补贴条件的签署同意发放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资料不实的签署不予发放意见并注明情况。审核后应及时将资格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对象。社区(村)对审批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市卫生健康委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发放对象进行核实。
2.资格年审。乡镇(街道)每年在发放育儿补贴前对本年度发放对象进行年审,三孩户籍在市内迁移的,自迁出次月起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育儿补贴;户籍迁出本市的,自迁出次月起停止计发育儿补贴;享受育儿补贴金子女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金。
三、资金发放
(一)资金来源
三孩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财政实际补助金额给予50%补助。
(二)资金发放
采用按月计算、每年发放1次的方式进行发放。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为一个补助周期。各区、县(市)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资格确认工作,按照工作要求上报发放人员花名册及汇总表,经市卫生健康委核实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资金拨付。各区、县(市)10月底前将三孩育儿补贴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把政策口径,做好宣传发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三孩育儿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到位。要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申报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附件1:沈阳市三孩育儿补贴申请表
附件2:三孩育儿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
关于印发《沈阳市发放三孩育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沈阳市三孩育儿补贴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