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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方案
来源:沈阳市卫生局 2017-12-22
沈阳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方案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关于开展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流管服务便函〔2017〕23号)和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方案》(辽卫办发〔2017〕275号)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深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
        坚持以流动人口健康为中心,以政府主导、卫计牵头、部门协作为保障,以建机制、保基本、补短板、提能力为重点,创新理念和举措,扎实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促进流动人口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提升。到“十三五”末(2020年),50%左右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实现“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健全、服务能力增强、流动人口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可及性、获得感全面提升”的建设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与综治、农民工办、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政策统筹,完善内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处(科)室及有关专业机构职责分工。积极协调地方财政,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按照服务人口落实到位,保障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享受服务。
     (二)强化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能力。县域内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加强对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增强面向流动人口开展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政策和健康宣传教育的能力。密切联系计生协,提升计生协服务流动人口的能力,扩大计生协组织在流动人口聚集的产业园区、大型企业、市场等场所的覆盖面。
     (三)突出抓好重点服务落实。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有关规定,在流动人口中落实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强流动人口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计划生育等重点服务,有效改进服务质量,做好异地服务的接续。向流动孕产妇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改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式,注重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等促进家庭发展的服务,支持、鼓励流动人口按政策生育。
      (四)提升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以流动人口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为目标,精准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系列活动,在流动人口中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流动人口健康素养。加强流动人口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干预,减少意外妊娠和性相关疾病传播。持续推进流动人口健康促进场所和健康家庭建设,有效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职业病危害。将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融入卫生城镇、健康促进县(区)等创建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文件。
      (五)鼓励创新工作举措。探索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流动人口相关信息跨县(市、区)、跨部门共享,发挥信息化对流动人口服务情况分析统计的支撑作用。探索开展流动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创新服务模式,改进服务方式方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供给,探索建立社会、民间资本参与的多元供给模式。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示范县(市、区)建设扎实有序开展。并加强对示范县区建设工作进展和成效的媒体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引导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提高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的获得感。
      (二)各地要加强督导和调研,确保示范县(市、区)建设扎实有序开展。按照县级建设、市级推荐、省级评定的程序,请各地根据本地区创建的年度上报示范县(市、区)材料,2017年示范县(市、区)材料请于2018年2月底前上报,自2018年起,每年12月中旬完成当年材料上报。我委将适时组织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