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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时间:2015年07月03日 来源:沈阳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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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如下:
1、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已婚育龄妇女要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
4、乡级计生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婚育证明》。
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它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

主办单位: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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