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教育厅、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辽卫〔2014〕6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围绕改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现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元立体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制度体系,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扶助,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积极稳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各种长效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慈善救助、社会各界关爱和市场运作多措并举的原则,不断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保障体系;坚持全面落实国家、省扶助政策的原则,在国家、省扶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更加符合需求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扶助对象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户籍为沈阳市;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三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等级达三级(含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按照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格初审,区、县卫计局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审批,市卫计委备案的程序进行。
四、扶助政策
(一)建立完善可持续的经济扶助制度
1.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围。将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省以上补助资金之外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1∶1配套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二)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符合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条件的,分别纳入农村“五保”或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先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建委、卫计委)
(三)建立养老保障制度
4.支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选择任意档次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失能或部分失能的扶助对象,作为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10号)的重点人群,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岁)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1:1配比。(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7.建立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精神,扶助对象死亡的,免除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四)建立医疗保障制度
8.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9.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
10.建立健康档案。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优先安排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五)建立帮扶关怀制度
11.建立帮扶联系制度。各乡镇(街)、社区(村)、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系统,按照需求分类并建立个人档案,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建立专业化服务社,组织开展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为主体的社会关怀和专业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2.实施紧急慰藉。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含合法收养独生子女的父母)没有再生育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可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1∶1配套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
13.组建精神卫生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依托市精神卫生心理援助热线,开展免费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14.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主动提供收养信息,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民政、公安部门帮助其办理收养、入户等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
15.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费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政府贴息贷款等方面优先安排照顾,帮扶其就业创业。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设施农业科技培训等国家和省、市组织实施的农业生产技能培训工程中,对符合条件、有农业生产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经委)
16.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7.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并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和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经委、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18.鼓励社会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倡导企业、社会知名人士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活动,所捐资金纳入市计生协“人口基金”专项账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慈善总会、计生协)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本意见的重大意义,要从讲大局、保稳定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确保政策衔接。政府各部门在出台社会经济政策时,要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相衔接,并给予适当照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严格专项资金监管。各区县(市)、各部门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卫生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凡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资金管理混乱等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