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党建工作
关于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卫生局 2016-09-12
沈卫办〔2016〕468号
 
各区、县(市)卫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管理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卫计委《关于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6〕2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光荣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市、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光荣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光荣证》的换取、补领、收回和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光荣证》的换取和补领
(一)适用范围。
凡出现婚姻关系变动、公民姓名变更、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登记项目出现错误、《光荣证》遗失等情形,可以给予《光荣证》的换取和补领。换领和补领时,不受子女或者母亲年龄条件的限制。
(二)需要核实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光荣证》原证或者《光荣证》审批表,换领新证的同时,应当交回原证。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的原件(审批表复印件即可)到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结;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换取和补领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查验委托人相关材料外,还须查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光荣证》无效的认定和注销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父母又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以原独生子女姓名办理的《光荣证》自生育行为或者收养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光荣证》经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的,自发现之日起无效;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光荣证》,自始无效;
(五)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自始无效。
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或者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回《光荣证》,并在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注销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换领、补领、收回、注销《光荣证》的相关信息录入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光荣证》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借换领和补领《光荣证》搭车收费。
 
 
                      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