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精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牵头制定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84694027@qq.com
2、传真:23412350
3、邮件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13号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4、联系人:袁春光 82702961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6日。
附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