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卫生局 2015-07-09
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区、县(市)卫生局(卫计局),市管厂企医院,市卫协及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辽卫字〔2007〕6号)凡未备案的一、二级微生物实验室不具备合法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各项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现对辖区内的所有单位的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目前全市备案的一二级微生物实验室共计77个,凡备案满5年的应重新办理备案。5年期间未做改建、扩建、增减实验项目、检验方法等变动的实验室应填写《一级、二级病源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书1》(附件1)上报市卫计委科教处,市卫计委将对实验室进行抽检。
二、对在备案周期中有名称、地点、实验活动内容等发生变化或有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实验室,需根据《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辽卫字〔2007〕6号)的要求提供备案材料,同时填写《一级、二级病源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请书2》(附件2)市卫计委将组织专家现场查验合格后予以再次备案。
联系人:李春楠,电话:23412352。
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