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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大公共场所禁烟举措 逐步实现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提案(第0111号)的答复》
时间:2020年04月22日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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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卫提案〔2020〕24号

沈阳市政治协商会议

十五届三次会议政协提案、批评和意见

0111号 答复

闫大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公共场所禁烟举措,逐步实现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我市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工作,从强化控烟体系建设、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加大控烟宣传力度等方面入手,开展了一系列的控烟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近几年,我市大力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按照创建要求不断加大公共场所控烟力度,完善全市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及主要入口处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烟标识的设置,设立佩戴控烟标识的巡查员、监督员,及时劝阻吸烟现象。同时,我市还加大控烟宣传力度,编印《戒烟干预手册》、《烟草危害》、《烟草谬误》等多种科普材料,传播烟草危害知识。围绕每年世界无烟日,在商场、社区、广场等主要公共场所开展大型控烟宣传活动,在学校开展控烟主题演讲比赛和作文征集评比活动,让更多的人特别是青少年认识到烟草的危害,自觉养成不吸烟的良好习惯。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落实。

1.加大烟草危害知识宣传力度。我们将重点采取三项措施推进此项工作:一是继续强化控烟宣传品的开发制作,组织专家编制控烟科普材料,形成烟草危害传播资源库。二是加强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宣传,在报纸、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户外广告屏、地铁/公交车载电视等新媒体开展控烟健康传播,形成多渠道、多层面、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三是加大社会宣传,在继续开展大型控烟宣传活动基础上,组织指导各区县专业机构开展主题倡导活动,市、区两级联动实现一体化传播效应,全力打造清洁无烟的社会氛围。

2.推进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公共场所吸烟代价,加大法律惩罚力度的建议,需要有一部能够符合时代要求,适应工作需要的控烟法规作为开展工作的必要支撑。沈阳市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工作,近几年,市人大、市司法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多次进行了公共场所控烟的立法调研活动。今年,市人大将控烟条例列为立法正式项目,拟于10月份进行第一次审议。目前,市卫健委完成了《沈阳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征求了相关市直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国内控烟领域的知名专家、大学教授和省内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爱国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和风险评估,此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待我市控烟条例正式出台后,将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吸烟现象进行处罚。

3.做好青少年控烟教育。我们将按照《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将控烟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理念,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利用世界无烟日契机,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校园广播等各类宣传媒介传播健康知识,普及控烟相关知识和技能,引导师生建立健康生活方式。同时结合文明城市创建,按照测评标准开展学校控烟工作,全力巩固无烟校园建设成果。

4.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控烟工作。我们将依托“抗击疫情 清洁沈阳——志愿者在行动”活动、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千人进千村”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普及宣传活动的开展,将烟草危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内容,组织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党员、社区居民等组成志愿者队伍,深入社区、乡村、单位、家庭开展讲座、义诊、咨询等活动,发放健康宣传手册,提高群众烟草危害意识,引导人们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5.关于您提出的在公共场所设立吸烟室或吸烟点的建议,今年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评年,明年是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年,在《2020年沈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明确要求,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要有醒目的禁烟标识,无吸烟现象。以上要求不仅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的必要条件,也是我市巩固深化创建成果的主要工作内容。

感谢您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主办单位: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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