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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第十六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强对关于沈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的提案》(第520号)的答复
来源:办公室 2024-06-10


提案〔202488


关于加强对关于沈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的提案

(第520号)的答复报告

张宝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关于沈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生活饮用水监管

生活饮用水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市水务局按照新颁布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206督导各供水企业做好水厂出厂水二次供水设施水质三级检测。一是先后制定了《城市供水水厂绩效考核》《城市供水公共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将水厂及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列入考核内容,会同第三方监督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定期通报相关单位;二是从2021年开始,市水务局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聘请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对城市供水水厂及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水质抽样检测,将结果在局域网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各供水企业将本级检测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三是结合沈阳市实际,正在制定《沈阳市城市供水企业水质监测能力登记评定初审实施细则》《沈阳市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评定标准》,拟对全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实验室进行一、二、三级评定审核,报省住建厅复审后,颁发登记证书。在严格执行上位法的情况下,结合沈阳市实际,正在制定《沈阳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试行)》,从法规层面进一步加强水质行业管理力度,压实各水质相关市直部门及供水企业工作职责,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并超过《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206中规定的95%以上硬性指标,切实让人民群众能够喝上安全水、放心水。

二、医疗机构污水监管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压实医疗机构在医疗污水治理中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管理工作自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夯实医疗机构医疗污水规范的管理的工作基础。

2.沈阳市对医院污水排放要求非常严格,成效也不错。但全市在宏观治理方面,还有提升的空间。为了加强医疗污水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现代感知手段和大数据在医疗污水监管领域的应用,达到“数据可视化、监管电子化、分析科学化、流程可寻化和运维智能化”,我市急需加快建设医疗污水监管“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整合医疗污水治理和管理数据信息,实现对医疗污水处理各环节监督的全覆盖。

下一步,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医疗污水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职尽责,为开展医疗污水信息化管理奠定组织基础;二是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及时掌握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管理情况,逐步实现医疗污水从产生、收集、消毒、监测、排放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监管,防止医疗污水不规范处置;三是强化技术支撑,实现医疗机构信息化硬件配置,通过信息系统可逐步实现本机构医疗污水信息化管理;四是实现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看并分析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污水有关情况,实施医疗污水的全流程管理,为制定下一步各项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