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第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缩短企业标准公示时间的建议》(第0515号)的答复
沈卫建议〔2021〕49号
关于缩短企业标准公示时间的建议(第0515号)的答复报告
王德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缩短企业标准公示时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辽卫规〔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实施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制度,在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网站平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企业应当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企业标准内容。
公示制度及公示时限是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全省各市具体落实此项工作。
下一步,我们就王代表提出的问题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后,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实际情况,建议省卫生健康委完善相关标准。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