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卫建议〔202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采供血形势发展趋势的建议
(第0330号)的答复
解勇代表:
您《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采供血形势发展趋势的建议》我委已经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理解。
临床救治病患所需要的血液不能人工制造或是用其它的药物所代替,只有靠广大健康的、适龄的公民无偿献血来获取。我市作为辽宁省乃至东北三省医疗资源最集中的核心城市,接收诊治其它省、市的疑难重症患者已成为工作常态,直接导致我市血液供需呈现“一城人群献血,多城病患用血”的不平衡状态,乃至临床用血以每年10~15%的速度递增,供血队伍相对不足,呈现较大“缺口”。为了改善我市采供血的紧张局面,在我委的大力推动下,我市首次发布了《沈阳市献血条例》,并积极推进落实具体实施细则,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力推进献血立法实施工作,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为了使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其职责,我委近几年一直致力于将献血工作纳入地方性法规,并通过法律条款的形式将我市无偿献血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固定下来。目前,我委制定的《沈阳市献血条例》已通过市人大审议于2024年12月13日颁布,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明确提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驻沈单位,动员组织献血活动,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第十三条规定“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医疗用血需求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献血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献血活动”。2024年各区、县(市)政府已完成55万毫升年度血液采集任务。2025年我委将借助于《条例》实施的有效抓手,积极协调政府加强主导作用,继续大力推进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高速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沈阳市无偿献血服务网络布局
我委一直重视加快推进沈阳市无偿献血服务网络布局建设的工作,目前沈阳市共有16处固定献血屋和6辆流动采血车,其中固定献血屋分别落在:①和平区2处;②沈河区2处;③皇姑区2处;④大东区2处;⑤铁西区2处;⑥沈北新区2处;⑦浑南区2处;⑧于洪区1处;⑨苏家屯区1处。流动采血车主要面向未设固定献血屋的郊区县,以及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爱心团体的上门采血。同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安全有效、献血便利的原则,编制献血屋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献血屋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拆除献血屋。因市政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献血屋位置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重新设置献血屋。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个献血屋”,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献血车合理设置道路停放点,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2025年,我委将积极协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进《条例》献血点位相关条款的实施落实。
三、建立健全无偿献血激励机制
我委对于无偿献血激励机制方面的推动非常重视,积极协调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交通局、市执法局和各区、县(市)政府,最终制定了面向我市献血者的“四免”政策,同时将对无偿献血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的表彰、献血者及其亲属的优先用血也都写进了《条例》里,为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八条“本市对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给予以下优待:(一)献血达二十次以上的献血者,免费游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景区;(二)献血达三十次以上的献血者,除享受前项优待外,免交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费;(三)献血达四十次以上的献血者,除享受前两项优待外,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四)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的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除享受前三项优待外,给予指定项目免费体检”,第二十九条“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同时,第十条也规定“本市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
四、建立血液应急保障机制
目前我市和国内众多城市一样,长时期处于血液供应的紧平衡阶段,无偿献血形式非常严峻,在这种状态下,一旦发生大型突发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机制的完善程度和实施效率将在第一时间的救治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我委一直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并将相关要求写进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血应急预警机制,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保障预案,动员和组织有关单位、公民参加献血,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量为限”。2025年,我委将就该项内容积极与市应急局等政府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沟通,制定合理有效的应急预案并扎实推进,将我市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做到实处。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