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00030B30120110008 关于印发《沈阳市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卫生局 2017-01-05
索 引 号: | 210100030B30120110008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局 | 生成日期/有效期: | 2008-08-13/2008-08-13 至 |
发文字号: | 沈卫发〔2008〕36号 | 关 键 词: | |
信息语种: | 汉语 | 信息格式: | TXT |
内容概述: | 沈阳市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8—20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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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 |
各区县(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教育局、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沈阳市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8—201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沈阳市卫生局 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妇女联合会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沈阳市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
(2008—2012年)
为深入贯彻《母婴保健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认真落实《两纲》精神,有效预防和降低我市出生缺陷,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多方联动、广泛参与的防治出生缺陷的机制,促进和谐沈阳的建设,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2)》,特制定《沈阳市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2008—2012)》(以下简称《沈阳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做好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造福子孙的战略任务,结合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因地制宜、取长补短,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为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做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多方联动,广泛参与,实行综合治理。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做好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造福子孙的战略任务,结合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因地制宜、取长补短,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为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做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多方联动,广泛参与,实行综合治理。
(二)以一级干预为基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出生缺陷知识的普及面。
(三)以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为重点,全面落实三级预防措施。
(四)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新技术在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中的应用。
三、工作目标
(一) 总目标
加强预防出生缺陷体系建设,完善预防出生缺陷三级网络功能,重点提高干预多发与高发出生缺陷疾病的能力,减少重大缺陷儿的出生,提高我市的出生人口素质。
(二) 具体指标
1.加大预防出生缺陷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三级预防核心知识的知晓率。
2.深入开展免费婚检工作,努力推动孕前检查工作,逐步扩大我市的孕前医学检查覆盖面。
3.孕妇在孕中期接受胎儿超声检查的检查率,2010年达到65%,2012年达到90%.
4.规范我市的产前筛查工作,按照知情同意的原则,逐步提高产前筛查率。
5.对具有出生缺陷高风险孕妇的产前诊断率,2010年达到55%,2012年达到80%;
6.全市的新生儿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2010年达到90%,2012年达到95%;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率,2010年达到65%,;2012年达到85%。
四、具体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知识
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妇联、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集思广益、科学构思、精心制作适合本系统的宣传材料,把出生缺陷的危害及预防措施宣传到位,号召全社会积极参与。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预防出生缺陷知识的健康教育纳入农民健康促进、社区健康促进活动,逐步提高居民对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核心信息的知晓率。
(二)继续推动我市“政府埋单的免费婚检”工作,积极促进孕检工作的开展
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和指导,在婚龄和育龄人群中倡导科学育儿的观念。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妇联等部门要在加强婚检和孕前医学检查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与市政府督查室联动,在督促各地积极落实资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免费婚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同时,引导婚龄和育龄人群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医学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和《孕前保健工作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组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的业务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尽快推动免费孕前医学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保障孕检工作的高效运行,要结合 “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逐步建立有效的筛查管理机制;要建立转诊会诊机制,转诊预约机制、诊断结果反馈机制、跟踪随访等制度,以有效地保障母婴安全。
(三)规范产前诊断技术和产前筛查技术的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增强二级预防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妇婴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有效利用网络和机构的资源,逐步开展21—三体综合症和开放性神经管畸形的产前筛查工作。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端医疗保健机构,要对孕妇进行出生缺陷危险因素的评估,对具有胎儿先天性缺陷高风险因素的孕妇要做到专案管理,进行追踪和访视,必要时转诊到产前诊断单位接收产前诊断和科学干预。
要通过科学调研,协调有关部门,争取财政支持,努力推动免费孕中期超声产前筛查工作。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要积极探索实行免费孕检和免费住院分娩的可行性,为农村地区广大孕产妇提供优惠政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从事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工作的人员的培养,增强服务队伍的规模和能力,结合每年对农村地区产科医生的培训,组织开展对产科医生及妇幼保健医师有关预防出生缺陷知识的学习和技能培训。要加大对产前诊断分中心的投入,争取财政在资金方面的支持,以产前诊断分中心为培训基地,加强对各区、县(市)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超声检查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产前超声医师的技术水平。
要制定胎儿超声检查技术规范,逐步普及开展对孕妇进行孕中期胎儿致命畸形的超声产前筛查工作,工作重点是在农村地区,要通过大力的宣传教育,争取使当地的孕妇在孕中期至少在二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一次胎儿致命畸形的超声产前筛查。对胎儿疑是先天畸形的孕妇,将其转诊至产前诊断单位进一步产前诊断,增加对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等致命畸形的检出机率,提高预防出生缺陷的服务水平。
(四)积极落实三级预防措施,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增强对患儿的治疗范围和效果
要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卫生、民政、残联、教育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开拓救助渠道,逐步普及对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及先天性听力障碍的筛查,对于发现的出生缺陷儿进行早期治疗和康复训练,减少疾病的致残率,大大减轻社会负担。市妇幼保健所作为沈阳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要加大工作力度,与市儿童医院和市儿童福利院加强沟通与合作,尽早诊断和发现出生缺陷儿,使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康复训练。
(五)要开展专门课题研究,发现影响出生缺陷的因素和治疗新技术,不断提高干预出生缺陷的水平
各级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影响出生缺陷的重大危险因素研究和出生缺陷干预技术推广应用研究,积极争取在课题研究的支持和投入力度,促进干预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不断提高我市出生缺陷的干预水平。
(六)要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完善我市的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信息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要科学、准确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卡、簿,在科学统计、认真查漏后及时向上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结果,能够为上级部门提供出生缺陷发生的准确情况及变化趋势。
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病残儿及其家庭信息资料的存储和利用,通过不断完善数据库和病残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病残儿及其家庭实施跟踪调查和再生育指导,对相关动态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为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优生指导原则提供科学的依据。要建立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各级卫生、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沟通和协作,建立配合意识,互相交流工作上非保密内容的信息和数据,共同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动态数据和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分工合作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保障《行动计划》的真正落实。各相关部门在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中的职责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组织和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技术服务的实施,加强性病和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预防传播。要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制度,准确掌握本地区出生缺陷发生水平和变化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一级预防工作,以大力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为重点,做好宣传倡导、优生咨询、健康促进、高危人群指导、孕前筛查、营养素补充六个方面工作,同时,在发放生育指标登记单时,提醒当事人应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以做好科学育儿的准备;要规范病残儿的评定、数据库建立和使用等工作,完善人口信息的基础调查和录入工作,并在需要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出生缺陷干预经费的保障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开展。
物价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与卫生、财政等部门会商相应技术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保证服务单位的服务合法而有序。
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在婚姻登记处积极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免费婚检工作。
残联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效落实康复经费和设备,与卫生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病残儿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工作。
教育部门要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和残疾儿童的教育工作,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妇联组织要协调各部门加强协作,与政府督查室联动,督导检查各地区的婚检工作;要组织和宣传普及出生缺陷的知识,努力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切实为广大妇女儿童服务。
(二)保证资金的顺利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与上级部门拨付的经费配套拨付,以使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
各地区和各部门要科学制定规划和行动计划,必要时要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或方案,特别是要将对主要领导的政绩考评与预防出生缺陷工作紧密结合,保证此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OO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