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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00030B00120150013 沈阳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卫生局 2017-01-04
索 引 号: 210100030B00120150013 信息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市卫计委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15-12-25/2015-12-2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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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卫发〔2015〕7号
 
 
沈阳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计局(卫生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卫计委
                                2015年4月12日
 
 
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建设,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依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辽宁省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辽卫发〔2015〕16号)和《中共沈阳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4〕18号)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沈政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加强法治建设有关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法治对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建设和完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等法律制度,力争到2020年左右形成上下统一、左右协调、内在和谐、有机衔接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三、基本要求
    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2坚持统筹推进。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和保障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提高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完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等各项工作的能力。
    3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更多转向制定政策、规范、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4、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基础。坚持“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标准,遵循依法治市新要求,以制度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提高全市卫生计生工作法治化水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严格落实宪法有关卫生计生事业的各项职责。全面落实中心组集中学法制度,将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作为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1次以上集体学习。在每年国家宪法日,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和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二)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
1、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健全卫生计生立法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制定出台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制度或程序,加强对法制机构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和基层卫生计和开作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2、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科学制订立法计划,加强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加快《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修订和《沈阳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调研工作,使地方性法规、规章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实际,切实解决问题。
3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撤销和纠正。要加强对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定期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清理,维护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和卫生标准体系的协调统一。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依法全面正确履职。按照职责法定要求,制定权力清单,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坚决防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主动接受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系统推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规范、简化审批流程,着力清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将行政审批标准、程序等同时移交,并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建设和衔接。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以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权力“三集中”为抓手,实现行政审批“一个中心对外,一个大厅办理,一站式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管理真空;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督促衔接落实。
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优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科学划分执法权限,提高监管效能,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加强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使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规格、编制、素质和人员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增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技术支持能力,落实经费保障。每年确定重点内容,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案卷的评查。
5、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性收费、行政检查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卫生计生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制定行政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特别是涉企执法,全面实行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随机进行的涉企行政执法要在检查后30日内备案。深入开展执法稽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全市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完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6、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政府内部监督中的作用,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积极配合和支持司法机关对涉及卫生计生系统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工作,尊重并执行法院的相关生效裁判。
7、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通过卫生计生门户网站等主动公开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有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网络政务信息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效能,实现政务公开信息化。
(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系统法治观念。
1、推动全系统全行业树立法治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承担宣传普及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深化“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活动,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卫生计生行业节日纪念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法律知识纳入卫生计生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在岗培训的必修内容,课程学时(学分)不得低于学习培训总学时(学分)的20%,推动全体干部职工系统、完整地学习掌握卫生计生法律知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加大普法力度,使办案过程成为向群众宣传法律的过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集中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单位应将法律知识纳入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在职培训、年度考核,比例不低于10%。医疗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规范医疗行为,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
2、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把卫生计生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有效解决,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强化属地责任,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进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要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五)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区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至少要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发挥其在制度建设、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行法律顾问咨询制度,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帮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健全法治建设领导机制,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提拔起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部署,督促检查法治建设工作,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和条件。领导班子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法治建设情况专题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加强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尽快制订落实任务的实施方案,将法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基层,结合实际,及时了解和解决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严格执行法治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法治建设情况。加大投入,将法制机构及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法制机构要增强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牵头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督促、年终有总结,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目标考核。市卫计委已将法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卫生计生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区、县(市)卫计局(计生局)和委属单位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结果确定的重要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将法治建设工作作为衡量基层单位和干部职工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细化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考核体系,确保工作全面落实。
    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卫生计生治理领域一次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市的战略部署,切实做好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为实现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沈阳市快速健康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