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卫计联发〔2018〕20号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人社局: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截至2017年8月底,沈阳市已全面推开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包括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彻底告别了以药补医时代,取得了机制平稳转换、医院有序运行、群众反响良好、社会普遍赞誉的改革效果。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深刻的利益调整,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需要巩固完善,“三医”联动改革有待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亟需深化,医务人员积极性有待进一步调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委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8〕4号),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改革成果,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巩固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
为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改革成果,中央和省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支持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和省考核结果分配专项补助资金,向人口大县、国家级贫困县给予倾斜,对真抓实干、改革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补助,对改革进展滞后的地区扣减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会同卫计部门,及时足额将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下拨到位,强化督导检查,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能。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管理办法,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按照不低于所确定的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合理收入补偿比例的标准,加大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推进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落实不到位的区县(市)要及时查找原因、精准施策、立行立改。
二、全面落实医疗服务体系规划
贯彻落实《沈阳区域卫生规划(2015-2020年)》、《沈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公立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增强规划的刚性约束,建立优质高效、上下贯通的整合型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尚未出台区域卫生规划或医疗服务体系规划的区县(市)要做好调查摸底、科学谋划,务必于2018年6月底前出台相应规划。必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程序,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等严格审批力度,规范管理,强化问责。各级各类公立医院要科学明确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严格按照功能定位提供服务。公立医院落实功能定位、体现公益性改革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将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三、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政策指导性文件,结合沈阳实际,2018年6月底前出台《沈阳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健全完善医院治理体系、健全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医院党的建设,不断提升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逐步实现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着力落实好政府对公立医院的举办、监管权责清单和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清单。到2018年底,市属公立医院、区县(市)中心医院以及其他三级公立医院要完成医院章程制定工作。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
四、全面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进一步健全完善公立医院补助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对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五、持续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贯彻落实沈阳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卫计联发〔2017〕41号)和《沈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的通知》(沈卫计办发〔2018〕66号),采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强化医院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完善医保支付方式等综合措施,重点做好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三不合理”行为,持续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实现医疗费用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贯彻落实《沈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2018年全市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的通知》(沈卫计发〔2018〕88号),科学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指标。各区县(市)卫计局要结合辖区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提供服务情况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要求,将控费指标科学合理地细化分解到每家医院,不搞“一刀切”。
六、持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项改革政策,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扎实推进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较上年持续下降,总体控制在30%以下;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较上年持续下降,总体控制在20元以内;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收入、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较上年持续上升,较上年同比再提高5个百分点。
(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各项政策,在前期取消药品加成并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再腾出空间,进一步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相互衔接,保证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深化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费、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和数量。优化规范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医疗新技术研发应用。对质量差异小、价格相近的同种高值医用耗材,探索实行纳入医疗服务打包收费,制定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扎实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各项政策,建立并完善符合市情和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体系。全面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重点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扎实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公立医院自我管理、控制成本的积极性。
(三)持续深化药品耗材领域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分类采购,持续推行多城市医院联合议价采购,贯彻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实行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逐步推行高值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机制,更好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
(四)启动实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按照人社部、卫计委等《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和《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2号)要求,2018年6月底前出台《沈阳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启动并实施沈阳市肛肠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探索建立适应我市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立医院事业发展奠定基础。
七、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启动并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持续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加快推广预约诊疗、远程医疗、日间手术、日间化疗等医疗服务模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推进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等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建设,畅通院前院内急诊绿色通道。继续开展中医诊疗模式创新工作,优化中医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检查检验结果查询、推送与互认,开展移动支付、出院患者床旁结算、门诊患者诊间结算等互联网+智慧医疗服务,使患者就医更加方便、快捷。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作用,打通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通道,实现就诊卡和诊疗信息共享,在医联体内形成一体化的医疗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病人少跑腿。
八、加强示范引领
加强与国家级、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城市、示范县交流与合作,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推进改革进程。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各区县(市)、各公立医院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率先突破。开展省级示范创建工作,鼓励三级医院争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示范医院,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对改革进展缓慢或工作停滞不前的地区和医院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扎实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沈阳市卫生计生委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改革委 沈阳市人社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