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卫发〔2019〕22号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2019年市、区县(市)政府卫生与健康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落实。
一、签订目标责任书
经市政府同意,现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2019年市、区县(市)政府卫生与健康工作目标责任书》,委托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于5月29日前,将目标责任书(A3纸双面打印)一式四份请主管区长签字并加盖区政府印章后快递或送我委(办公室收)。我委请主管市长签字并加盖市政府印章后,由市政府、 市卫健委、区县(市)政府、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分别存查。
二、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评定
受市政府委托,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区县(市)卫生与健康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9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采取书面报告、实地考核、领导评价、日常工作等方式进行。请各区县(市)对照考核标准,按照半年、三季度、全年等时间节点认真做好自检自评,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25日前,将节点自检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电子版和分管领导签字版,通过协同系统或书面上报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对口处(室)。委办公室根据机关各处(室)打分情况并结合日常工作评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合格和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四个层次。市卫生健康委对工作进展缓慢及不达标的地区进行通报。
另,2019年目标责任书考核采取指标考核、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受到省、市、委领导批示的酌情加分。
2.2019年市、区县(市)政府卫生与健康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标准.pdf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