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禁烟标识”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卫生局 2018-09-04
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精准对标,扎实做好我市控烟工作,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要求,对照国家《国家卫生城市现场暗访考评体系》和《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考评体系》中关于控烟工作相关标准和考核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规范禁烟标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识样式及规格
样式一:规格为30 x 45cm
样式二:规格为40 x 17cm
样式三:规格为28 x 11cm
样式四:规格为20 x 10cm
样式五:规格为8 x 12cm
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二、适用范围
1、样式一:适用于50平方米以上的大堂、礼堂、会议室、办公室等禁止吸烟场所。
2、样式二:适用于50平方米以下的大堂、会议室、办公室,楼梯走廊等禁止吸烟场所。
3、样式三:适用于卫生间等禁止吸烟场所。
4、样式四(台式):适用于单位会议室等禁止吸烟场所。
5、样式五:适用于电梯口部、电梯内部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等禁止吸烟场所。
三、责任分工
各部门、各地区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工作原则,按照《沈阳市进一步深化控烟工作实施方案》(沈爱卫发〔2018〕2号)中明确的责任分工,组织和协调本行业和本辖区内禁烟场所做好禁烟标识的设置工作。
四、设置要求
(一)各禁止吸烟场所,应确保禁烟标识设置醒目、无盲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及主要入口处,公共交通工具内(公交车、出租车、长途汽车、火车和地铁等)明显位置,应根据空间大小,选择张贴尺寸适当的禁烟标识和提示语,禁烟标识张贴要正确、规范,做到无盲区。
室内场所不仅仅是指全面封闭的场所。只要该区域包括有顶部的遮拦,或者有一处或多处墙壁或侧面环绕,不论顶部、墙壁或侧面使用了任何物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这类区域都定义为“室内场所”。公共场所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工作场所指工作人员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如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还包括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如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车辆等。
(二)设置吸烟区的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吸烟区”标志及“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吸烟区设置必须在室外,部位要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必须有明显的“吸烟区”标志;在吸烟区明显位置张贴或摆放“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语。如:“吸烟可以导致多种恶性肿瘤,包括肺癌、口腔癌、鼻咽部恶性肿瘤、喉癌、食管癌、胃癌、肝癌、胰腺癌、肾癌、膀胱癌、宫颈癌、结肠直肠癌、乳腺癌和急性白血病等”、“孕妇暴露于二手烟可以导致婴儿出生体重降低、婴儿猝死综合征、早产、新生儿神经管畸形和唇腭裂”、“二手烟暴露可导致儿童支气管哮喘、肺功能下降和中耳炎”等。警示标语可参考《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国卫办宣传函〔2013〕号)。
(三)城市建成区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各烟草销售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或在柜台醒目位置摆放控烟警示标志。如:“禁止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监督电话:xxxxxxxx(Prohibit The Sale Of Tobacco Products To Minors Under The Age Of 18.Hotline:xxxxxxxx)”的警示标志,并有相关主管部门落款。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烟草广告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它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广告法》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电子信息等形式发布烟草广告。
请各部门、各区接此通知后,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市控烟工作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