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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6年02月02日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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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好我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本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委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单位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权利人可在中国沈阳政务公开信息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有关部门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五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本委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绝不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 本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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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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