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卫办发〔2019〕282号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卫函〔2013〕630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18〕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切实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现就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 35号)要求,省属各医疗机构护士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下放到市级行政部门管理。为统一注册标准,沈阳地区护士注册管理将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卫函〔2013〕630 号)进行注册。
二、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不得为任何未在护理岗位实际工作的人员"空挂"注册,坚决杜绝注册护士人岗分离现象。各医疗机构对拟注册人选情况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加盖公章与注册材料一并报送。
三、中断护士注册人员重新注册,应按规定参加临床护理培训,培训期满后由培训基地负责考核,考核合格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四、本通知下发后,原《关于规范中断护士注册人员重新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沈卫办〔2013〕350 号)文件废止。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