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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6年12月21日 来源:沈阳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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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计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工作,完善制度建设,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2016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150元左右。
巩固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将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50%和75%左右。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
        二、完善大病保险机制,助力健康扶贫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5〕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大病保险运行情况,2016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在不低于人均25元。各地区务必于6月底前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至保险公司。
        三、加强监管,保障基金安全 
  完善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加强对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的监控,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经办机构内部建设,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稽查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经办机构在筹资征缴、费用控制等方面的绩效考核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合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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