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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文件
来源:沈阳市卫生局 2016-01-12
 

辽卫发〔2015〕7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精神,组织对2014年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印发的《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试行)》辽卫函〔2014101号)进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的《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3日

 

  

抄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局,省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中心,省妇幼保健院。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印发

 

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健全项目考核体系和机制,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从而充分发挥考核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规范实施,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精神,特制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绩效考核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求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原卫生部 财政部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综治办 国务院农民工办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 

(二)绩效考核相关文件。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880号)

(三)资金管理相关文件。财政部 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财政部 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辽宁省财政厅 原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1711号)。

(四)其他相关文件。各市、县(市、区)印发的关于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开展绩效考核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依据及安排应事先公布,被考核地区和机构抽取要公平合理,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考核方案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完善,考核指标要进行严格论证,应当科学性和操作性。要加强对考核组成员的培训和强化考核过程的质控,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考核质量。

(三)适时调整,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和省每年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工作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当年增加的项目内容,要及时纳入本年度项目考核指标。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要加大对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考核力度

(四)逐级考核、县(市、区)级为主。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通过对考核结果的抽查和复核,促进考核工作不断规范。要强化县(市、区)级考核的主体责任,县(市、区)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的结果经复核后可计入国家和省绩效考核的最终成绩,形成基层机构自查(市、区)全面考核、市级及以上抽查复核的绩效考核格局。

(五)奖罚并重、跟踪整改。要坚持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考核结果好的奖励,落后的适当扣减补助经费。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举一反三,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三、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省级、市级考核对象包括辖区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县(市、区)级考核的对象主要包括辖区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二)考核内容。绩效考核主要针对上一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四部分。

1.组织管理。考核市、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项目管理和协调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推广、问题整改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等情况。考核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职责分工和落实、人员培训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绩效考核工作落实等情况。

2.资金管理。考核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情况考核市、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补助资金拨付等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

3.项目执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

4.项目效果。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等情况,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效鼓励地方开展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创新点、工作亮点的考核,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考核,创新和完善服务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方式。

(三)各部分权重。现场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四部分。省级和市级组织的现场考核中,四部分参考分值分别为15分、15分、45分和25分,县(市、区)级考核四部分分值分别为10分、10分、55分和25分。

四、考核方式

(一)分级考核。实施抽查考核,根据项目工作重点、难点和上年度考核情况,从指标体系中选择部分指标进行抽样考核,并对市、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市、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指导方案和省制定考核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分级组织考核工作,明确负责绩效考核的机构和具体人员,充分发挥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及其他项目指导机构作用,积极推进第三方考核机制建立。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项目工作任务落实。

(二)范围和频次。省级对市级、县(市、区)级的年度考核均应当覆盖100%的辖区。省级考核时,对每个被考核市至少抽查2个县(市、区),对每个被考核县(市、区)至少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市级考核时,对所辖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3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和各县(市、区)自查考核报告及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县(市、区)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考核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并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考核,在农村地区至少抽查20%的村卫生室。县(市、区)级考核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其中每年2月底前完成1次考核,2月25日前将自查考核报告及时报送上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

(三)具体方法。现场考核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电话调查可委托第三方开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现场考核组同步实施。

五、考核步骤

(一)制定考核方案。市、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时间和结果应用方式等,按照《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省级、市级考核)》(1)、《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县区级考核)》(附件2)进行考核,并提前公布。

(二)确定考核样本。组织抽查考核时,要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抽取样本县(市、区)、样本机构,以及相关的健康管理档案、服务对象等。

(三)组织考核人员。各级要明确考核人员遴选标准,建立相对稳定的考核队伍,包括从事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公共卫生、中医药、基层医疗卫生等专业,具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经验,责任心强,具有协作精神的人员。认真开展考核前培训,使考核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熟悉考核工作要求,统一考核标准。

(四)收集考核材料。现场考核前,应当明确通知被考核地区、机构准备的相关文件、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居民健康档案、资金发文通知、财务管理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等材料。提前收集和分析被考核地区的自查考核报告、自查考核数据、相关人口数据和卫生数据等基础资料,了解项目工作基本情况。

(五)实施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可参考以下实施步骤。

1.现场抽样。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抽取被考核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现场核查。听取被考核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项目进展汇报,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有关文件、数据、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现场核查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情况,了解被考核地区、机构的项目自查考核情况。

在被考核机构,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的有关文件、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随机抽取各类健康管理档案,使用相应工具表,核查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核实年度补助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考核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效果,了解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服务效果。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所有原始数据和核查情况,对重要数据和资料,通过复印、拍照、收集原件或电子版等方式留存,以备复核。

3.考核评分。采用相应工具表,对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4.反馈交流。及时与被考核地区、机构进行反馈交流,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由被考核地区、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质量控制。现场考核要严格遵循考核方案,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开展情况。加强质量控制,制作和使用统一的考核工具表,设立核心专家组,统一解答相关技术问题。各考核组要设立质控员,对考核数据、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复核。

(六)分析和总结。现场考核结束后,要及时组织专人对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信性进行整体复核,校正或清理错误的数据,补全不完整的材料。汇总、分析考核数据,形成考核报告。整理保存考核过程资料,总结考核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形成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六、结果应用

(一)及时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报送考核结果和应用情况,并及时向被考核地区或机构通报考核结果。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全省通报国家及省级考核结果。

(二)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建立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县(市、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

(三)落实问题整改。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建立对考核中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将其纳入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切实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考核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要加强合作,共同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机制,落实考核结果应用。

(二)规范考核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项目管理和考核能力。培养基本公共卫生管理人才,加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在项目管理和考核中的应用,充分听取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地区、机构的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绩效考核工作。

(三)落实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建立考核质量负责制,组织专人对考核现场进行巡查,监督考核的质量和效率。严格考核纪律,要轻车简从,严禁超标准接待、赠送礼品,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考核工作正常开展等影响考核秩序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