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办发〔2015〕141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制定和完善考核方案
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将其纳入每年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部署,及时制定本地区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时间和结果应用方式等,并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省级、地市级、县级参考),制定和完善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等考核指标。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将对2014年印发的《辽宁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实行)》进行修订和重新印发。
二、规范开展绩效考核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要严格遵循逐级考核、县级为主的考核原则,强化县级考核的主体责任,形成基层机构自查、县级全面考核、市级及以上抽查复核的绩效考核格局。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考核的覆盖面要达到100%,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要在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项目考核;市级对县级年度考核要覆盖100%的所辖县(市、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要在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项目考核;省级对市级年度考核要覆盖100%所辖市,每年开展1次,在次年的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项目考核。各级考核结果和考核工作总结要及时报送上一级卫生计生、财政行政部门。
三、做好考核结果应用
各地要及时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在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报送考核结果和考核工作总结的同时,要及时向被考核地区或机构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和整改情况反馈的要求。各地要逐步建立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合理确定奖惩分数线,对考核优秀的县区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
四、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考核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其他,确保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8月3日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