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老年证》《老年优待证》的通知
新修改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以下优惠或者优待”(具体优惠优待内容此次未做修改),是方便老年群体、落实“放管服”,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
市卫健委(市老龄办)按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要求,下发通知至13个地区及相关涉老部门依照新修改的《条例》内容,全面落实好我市老年人各项优惠优待政策。
自新修改的《条例》施行之日起,我市各县(市、区)老龄办不再受理、办理《老年证》《老年优待证》相关事宜。已经办理的《老年证》《老年优待证》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