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关于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专项培训的通知》(国卫继教继发〔2020〕10号)与省卫健委科教处的要求,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培训内容更新情况,及时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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