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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00030D10120150005 沈阳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来源:沈阳市卫生局 2016-12-29
索 引 号: 210100030D10120150005 信息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15-07-28/2015-07-28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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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语种: 汉语 信息格式: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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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沈阳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2006-2010年)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是卫生事业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和提高全市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服务的关键时期,根据市委、市政府编制“十一五”计划要求和卫生部《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沈阳市区域卫生规划》、《沈阳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并依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及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卫生事业发展状况
取得的主要成绩
经过“十五”发展建设,我市卫生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01年开始对全市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体制进行调整,经过两年时间完成了全市两项体制改革任务,在原卫生防疫站基础上,分别成立了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3年非典疫情暴发并得到控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沈阳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利用国债项目和各级政府配套资金,开工建设了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紧急救援中心和市、县(市)传染病院(区)等11个项目,使全市公共卫生应急救治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得到了建设及改造,应急能力进一步增强。
——农村卫生工作得到新发展。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为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市政府加强了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建设,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与区、县(市)政府匹配资金,对县(市)医院和35所农村乡镇中心卫生院进行了重点建设,使其房屋得到全面改善,设备得到充实和完善,人员得到城市医疗机构的对口支援,农村医疗技术人员水平得到一定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在我市全面推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已经达到88.12%,初步建立起了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城市医疗服务格局得到调整,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沈阳市区域卫生规划》开始发布施行。从2004年8月份开始有条件地放开了我市医疗市场。省、市、区三级医疗服务格局正在向城市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格局转变。全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98个,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7.97%,全市形成了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级医疗机构就医条件和环境逐步改善,据统计,“十五”期间仅市属医院用于基础设施改造投资达2亿元,改造面积达12.6万平方米,基本满足了我市广大群众的就医需求。
——医学科研及医疗技术水平快速提高,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市级重点科系由“九五”期末的16个发展到目前的28个。开展国际合作课题13项、国内合作课题15项,完成科研成果127项,获得各级科技奖励102项。在保持显微外科、眼科、皮肤科优势基础上,又在脏器移植、辅助生殖、腔镜治疗、基因研究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开展了我省首例和成功完成第二例心脏移植,辅助生殖技术在东北地区首家通过国家验收,发现了4个新的人类白细胞基因等,填补了世界空白。
——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工作成效显著,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稳步提高。“十五”时期与“九五”时期相比,计划免疫全程接种率达到98%以上,主要传染病发病率得到有效控制,发病率控制在230.49/10万以下;城市人均期望寿命由73.56岁提高到74.98岁,高于全国和全省的平均水平;提前一年完成了“取消家庭接生,实行住院分娩”的目标,孕产妇死亡率由24.08/10万下降至15.08/10万;婴儿死亡率由10.63‰下降至8.95‰。
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卫生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卫生事业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公共卫生体系还存在薄弱环节。虽然我市加强了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但公共卫生体系和应急机制还不尽完善。正常经费投入不足,特别是乡镇防保人员及办公经费不能有效保证,严重影响了公共卫生体系的正常运转及功能的发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不够健全,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低下,人员素质及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的建设不够;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注重在应急与突发方面,常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还没有提上日程。
二是“看病贵”仍然比较突出。形成“看病贵”的原因非常复杂,涉及政府投入不足、社会医疗保障覆盖面不够、医疗机构引导群众过度医疗消费和群众支付能力低以及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由“看病贵”引起的因病致贫和返贫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三是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低下。基础设施陈旧,人员素质不高,业务经费不能保证,还不能为农民群众提供满意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四是卫生执法体系建设与执法工作不相适应。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卫生监督人员数量和素质难以完成卫生综合执法监督职能;卫生执法经费投入不足,国家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四项经费没有完全到位,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功能的发挥;卫生监督机构房屋、装备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特别是区、县(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尤为明显;卫生监督信息建设空白。没有全市统一的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不能有效的进行卫生监督信息的快速收集、处理及分析。
五是重大疾病防治任务仍然很重。一些严重威胁我市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如结核、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等仍有上升的趋势,新发现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病毒、O157等又严重威胁群众的健康。
六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运行缺乏活力。广大群众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不断提高,卫生服务与群众不同层次的健康需求还有差距。
二、“十一五”期间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总目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一五”期间沈阳市“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加快东北地区中心城市建设和经济总量进入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一集团”的战略定位,“十一五”期间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2010,构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一致,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与我市东北地区中心城市功能地位相匹配的,能够满足沈阳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要求,满足居民多层次健康需求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达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组织完善、装备先进、水平较高、信息畅通、反应灵敏、运转协调;医疗服务体系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结构完善,保障有力,成为全省乃至东北地区的医疗中心;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覆盖率和保障程度大幅度提高;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显著增强,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构筑起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屏障。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6岁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9.8/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9.8‰以下。
具体工作目标
传染病总发病率控制在200/10万以下。
有效控制霍乱、淋病、肝炎、出血热等重点传染病发生与流行,艾滋病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
继续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成果,计划免疫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8%以上,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实现社区综合预防工作,提高高血压、心脑血管、恶性肿瘤早期诊断、治疗水平,提高高血压等慢性病的管理覆盖率。
以区、县(市)为单位,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保持在100水平,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全市;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治疗率达到6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50%
健康教育工作覆盖全市,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060%以上。
100%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现疫情网络直报,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实现疫情网络直报。
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覆盖率达到95%以上,其他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覆盖率达到100%
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100%,并逐步取消D级,减少C级。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覆盖率达到100%。
全市医疗用血100%来自于自愿无偿献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为完成上述目标,我们要重点完成以下任务: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构筑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卫生安全屏障。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疾病监测预警和疫情报告体系建设。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成立预警中心,完善疾病监测哨点,动态分析监测信息,及时预测预警。以社区和村屯为基础健全覆盖城乡、快速畅通的疫情报告网络。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建设。重点是建设市和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农村乡镇防保站。完善各级疾控中心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使之达到卫生部建设标准,市财政对市本级和县(市)实验室建设给予和重点支持,以满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农村乡镇防保站建设要达到等级防保站建设标准,对无房或危房乡镇防保站,各区、县(市)的乡镇政府要通过资源重新配置和维修改造等方式给予解决,保证农村预防保健工作业务用房需要。按50001标准配备乡镇预防保健人员,区、县(市)政府应全额保障预防保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用经费应按照节约的原则和保证机构运转的需要核定。同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重点是建设市、区(县、市)妇幼保健所(院)和农村助产技术单位建设。一是加强市妇幼保健所建设,使其达到卫生部二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二是加强区、县(市)妇幼保健所(院) 建设,使其达到一级甲等标准。三是加强儿童疾病和检验机构建设,完善遗传病检验中心,建立新生儿、听力和儿童心理行为疾病筛查中心及网络。四是加大对农村助产技术单位建设,完善乡级产科装备,培训县、乡级两级助产人员,提高技术水平。五是加强三级重危孕产妇救助转运通道建设,提高孕产妇救助转运能力。建立高危、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完善紧急医疗救治网络。重点是建设以市紧急救援中心为核心,以沈阳地区三级以上医院及农村区、县(市)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依托,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紧急医疗救助网络。建设沈阳东部急救转运中心。继续增建8个急救分站,使城区急救医疗服务半径由10公里缩减到7公里以内、农村缩减到15公里以内。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完成急救车辆的更新与升级。建设院前急救车辆消毒站,加强院前急救车辆消毒工作,防止转运病人(传染病人)过程中的交叉感染。
加强传染病救治网络建设。重点是建设市传染病医院和区(县、市)传染门诊及病房(病区)。继续完善市传染病医院建设,在硬件建设的同时重点是加强软件建设,使其成为服务我市、辐射全省的急性或突发传染性疾病的救治中心。依托市胸科医院,建设沈阳呼吸疾病研究所,以提高我市救治烈性传染性呼吸疾病的能力。在城区、近郊区及浑南新区、沈阳棋盘山旅游开发区现有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中,改建7至10个标准化的传染病门诊。4个县(市)及新城子区现有综合医院传染门诊和病房(病区)改造建设后,重点要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对传染病的救治能力。
加强医疗救治网络建设。重点是建设承担应急治疗的医疗机构。依托沈阳市职业病院,建设沈阳人体毒物检测中心,提高全市中毒救治能力。开展生物、化学污染、核辐射救治研究,完善医院功能。依托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省人民医院、沈医奉天医院及驻沈防化部队,建立沈阳地区急性创伤、烧伤、反恐、反暴、防核污染及重大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救治中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及水平。
加强街头采血设施建设。2007年底前在太原街和三好街新建两个爱心献血屋,改善献血员街头献血环境条件,保证血液采集量及采血安全。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鼓励县(区)、乡(镇)、村卫生机构间的纵向合作,使县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向乡(镇)延伸,乡(镇)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向村延伸。鼓励发展民办医疗机构,使农民不出村、乡就能享受到较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农村医疗机构建设。政府要保证对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债建设资金,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完成县(市)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房屋、设备改造及建设任务。市和区、县(市)政府重点建设好35所乡镇中心卫生院、22家偏远卫生院、11家少数民族乡镇卫生院,以保证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其余乡(镇)卫生院可以通过资源重组或改制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进行建设。农村卫生室可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卫生院、乡村联合、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多种形式承办,并达到国家甲级村卫生室标准。市财政对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村医每年按其服务人口及工作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利用地方高中等教育资源,定向为农村贫困地区适量培养短缺适用的卫生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建立卫生专业人员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职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到2010年,全市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组织城市和部队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重点支援县级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使其达到省《县(市)医院临床科室技术建设规范》,中心卫生院功能有所加强。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选派城市医院内科、外科、妇科等专业的医生长期进驻农村乡镇中心卫生院开展医疗服务工作;城市医院免费接收中心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市财政对派驻农村开展医疗服务工作的城市医生给予适当补助。对派驻农村工作累积满1年的医疗技术人员,可以提前1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做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在现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不断提高农民受益水平;全面实行网络审核制度,方便农民报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08年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水平达到30元以上,人均筹资标准达到50元以上。有经济能力的乡(镇)政府及村集体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到2008年,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加强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全市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
完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重点是按照《沈阳市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整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布局,确定政府办医院的布局、种类、数量和规模,保证全市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全面完成城市医疗机构省、市、区三级服务格局向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两级格局的转变。通过政策引导、政府适当投入、结构调整和资源重组,形成沈阳城区东南西北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省级优势专科医院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框架服务模式。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医疗服务需求的变化,推进公立医疗机构体制改革。依法、有序地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源和外资投资医疗服务领域。
打造区域医疗服务中心和品牌医院。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利用现有医疗资源重点建设好城市东部、西部和北部承担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涉外医疗服务职能的区域医疗服务中心。同时,打造妇婴、骨科、皮肤等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专业技术优势和知名度的品牌专科医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加强城市特困居民疑难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并积极探索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进行惠民医院试点工作,接收区级定点医院转诊需住院治疗的贫困患者,对接治患有其他传染病、精神疾病患者可转至相应专科医院治疗,对除一次性卫生材料外的医疗服务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对于医院减免的费用由两级财政给予补助。
大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搞好全市社区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按照1个街道举办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划要求,尽快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所有城区街道办事处,并逐步向农村延伸。重点建设好103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5个城区达到国家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标准。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整个医疗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尽快形成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的双向转诊制度,为社区居民提供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将符合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区、县(市)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补助标准由服务人口人均4元提高到10元,市财政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奖励资金,鼓励创建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确保全市群众的医疗和健康安全。
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完善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全面达到卫生部标准。市财政重点保证市本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装备建设,并对县(市)卫生监督机构的装备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员的知识结构,使卫生监督员从传统业务型向法制型、综合型转变,增强卫生监督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卫生监督员整体素质。建立专业比例合理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员学历层次,力争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卫生监督员,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达到95%以上,区级达到90%以上,县级达到80%以上,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卫生监督专业人才。
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完成对重大活动卫生安全保障的立法。建立针对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化学中毒、核辐射、传染病暴发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的卫生监督执法机动队,不断提高现场快速检测水平,及时提供第一手检测数据,保证经费和装备投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加大卫生执法力度,重点加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和医疗市场安全方面的执法工作,给全市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健康环境。
加强卫生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市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卫生监督信息网上公示、公告、通告。建立卫生监督检测网络,对我市食源性疾病、饮水污染和职业危害等作出判断和预警。建立卫生监督机构与监督对象、疾病预防控制、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平台,保证公共卫生信息交流。
加强中医工作,发挥祖国传统医疗优势。
加强中医机构建设。建设2-3所全国先进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各区、县(市)建设好1所中医医院。
21.加强农村中医工作和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农村和社区医务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10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95%以上村卫生室能够运用中西两法防病治病,为百姓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便廉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建设1-2个国家(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达标)县创建1-2个辽宁省中医药服务示范区。
22.加强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建立沈阳中医名医馆。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和中医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专科特色和优势。建立沈阳中医名医馆,引进中医专家,开展中医药研发和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建设1-2个国家级(省)重点中医专科。
加强科研及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不断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23.制定人才政策。采取引进和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相结合的方法,鼓励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对科研设备、技术开发、人员培训要给予财政支持。
24.加强重点科系建设。基本建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水平一流的医疗重点专科和公共卫生重点实验室,使我市医疗卫生部分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居于前列。到2010在原有市级重点专科基础上,再建设10个重点专科(公共卫生重点实验室、检验室),使其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制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科系发展,对市级重点科系,优先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优先派出进修学习,优先资助科研立项,使重点科系尽快出成果。力争完成100项以上重要科研课题,并承担部分国家级科研课题,在科研和技术等方面上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
25.优先支持一批重点科技项目。整合现有资源,集中力量,重点开展组织工程、脏器移植、干细胞应用、公共卫生、医学检验等方面的科研攻关,力争完成100项以上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水平的重点科技项目。
26.加强医学培养与教育。实施“十百千人才工程”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高工程”。重点资助十名拔尖人才、百名学科带头人、千名基层技术骨干的优秀科研项目、专项技术进修学习。组织省、市专家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实施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乡村医生的全科医学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
27.加强医学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国际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开发国际卫生科技人才资源,支持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拓宽与发达国家及国际医学学术组织的交流渠道,加强科技信息交流。
四、建设项目
为了确保上述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十一五”期间,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建设项目共17项,具体建设项目、规模、性质、分期建设年限见《沈阳市卫生事业“十一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表》。
五、保证措施
明确各级政府对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责任。卫生事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全市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发展卫生事业,建设符合群众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承担起公共卫生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提高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重点加强对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疾病监测、传染病防治、妇幼卫生保健、健康教育、卫生执法和农村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以及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经费,并根据我市经济状况保持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同步增长。
加强对卫生事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政策,在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与教育、投入与产出、资产与税收、运行与经营等出台一系列支持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卫生科技和祖国传统中医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同时,还要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在传染病防治、精神病防治、献血等方面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高度重视和认真实施好“十一五”规划。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组织实施沈阳市卫生事业“十一五”发展建设规划,要集中财力、物力、人力,千方百计地落实本《规划》的各项任务。加强对规划的监督管理,落实项目,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本区、县(市)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各区、县(市)级财政要对规划、计划的实施给予资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