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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00030J00120160408 关于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事宜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卫生局 2017-01-04
索 引 号: 210100030J00120160408 信息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市卫计委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16-03-01/2016-03-01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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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语种: 汉语 信息格式: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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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事宜的通知

按照《关于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事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62号)要求,现将住院医师在规范化培训期间有关执业注册事宜明确如下:

  一、及时予以注册

  学员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申请执业注册。注册批准机关为负责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其进行执业注册时,不要求其提交聘用证明,不填写《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其他内容,并在“备注”页中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包括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培训基地名称,样式为“2×××年×月×日至2×××年×月×日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下同),同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二、及时进行变更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变更注册机关为负责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注册时,只需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不需变更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等内容。

  因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做的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原则上不予更换《医师执业证书》。需要重新进行证书编码的,可以在《医师执业证书》的变更记录中予以记录,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开展执业活动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学员可以按照取得的医师资格类别,根据培训计划在培训基地不同科室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轮转,其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不受限制。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办理执业注册或变更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培训基地同意,可以在轮转科室参加培训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出具诊断报告、独立书写病历和独立开具处方。

  四、培训后续事宜

  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进行执业的,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其中,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中补充填写“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其余内容不变。

  五、时限要求

  在培的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含并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由培训基地统一组织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或变更。2016年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学员可暂缓办理,待考试成绩公布后,未通过考试且继续参加培训的学员,应在1个月内及时补办医师执业注册或变更。

  2016年起,新招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在进入培训基地1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新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学员应在1个月内办理执业注册。

  六、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卫生计生委按照上述工作安排,督促各有关基地做好工作落实,协调医政、科教等处室确保住院医师培训期间执业注册或变更工作规范进行。

  省医师协会将定期对具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在培学员执业注册或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对拒绝进行医师执业注册或变更的学员将予以暂停临床轮转,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