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10100030B20120110002 | 信息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局 | 生成日期/有效期: | 2009-11-23/2009-11-23 至 |
发文字号: | 关 键 词: | ||
信息语种: | 汉语 | 信息格式: | TXT |
内容概述: | 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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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
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的紧急通知 |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卫办发[2006]79号)”《食物中毒处理办法》(卫生部第8号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第25号令)中有关信息报告和发布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专业管理机构。省卫生厅确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专业管理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应指定相应专业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专业管理工作,并请各市于4月25日前将指定的机构和具体负责直报的人员报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二、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程序。凡发生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情况,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与疾控机构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都要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也要报告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和分级。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报告标准之外的食物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法定职责。接收相关患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对任何不按规定上报的要依法处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对辖区内食物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无权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发布的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事件分级及法定授权,定期汇总发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信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食物中毒事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每季度汇总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没有发布上述信息的权利。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关信息的报告和发布工作。一方面,建立快捷有效的联系沟通机制,严格按法定权限报告和发布有关信息。另一方面要注意与新闻宣传机构保持畅通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对舆论监督要快速反应,正确对待。任何个人不许擅自与新闻部门联系发布应由卫生部门公布的信息。对媒体的不实报道,要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澄清事实,避免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部分三级甲等医院间试行心脏冠脉造影检查结果相互认可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直三级甲等医院: .
为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辽宁省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技术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控中心)评估的全省部分三级甲等医院间试行心脏冠脉造影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工作。现将有关互认事宜通知如下:
一、患者提供完整的心脏冠脉造影检查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在能满足疾病诊疗需要并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首批互认的医院间相互认可,患者可以不再做相应检查。
二、互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心脏冠脉造影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诊断报告书写规范,字迹清楚,数据清晰,检查日期、报告日期明确,应由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手写签名,同时附影像资料内容。
三、对认可的院外心脏冠脉造影检查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
四、因病情变化或检查时间长等原因,院外的心脏冠脉造影检查影像资料和检查结果难以作为诊疗参考资料;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或对检查结果有异议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
五、建议其他医院对首批相互认可医院的心脏冠脉造影检查结果予以认可。
六、省质控中心要加强对互认医院心血管病介入诊疗质量的检查,要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必要时取消相互认可的资格。
七、根据试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在省质控中心的质量控制下,逐步扩大互认医院的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展互认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首批部分心脏冠脉造影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医院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