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00030B30120110010 关于公布第二批医疗机构间部分医学检验互认单位名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210100030B30120110010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局 | 生成日期/有效期: | 2008-02-05/2008-02-05 至 |
| 发文字号: | 沈卫办〔2008〕18号 | 关 键 词: | |
| 信息语种: | 汉语 | 信息格式: | TXT |
| 内容概述: | 关于公布第二批医疗机构间部分医学检验互认单位名单的通知 | ||
| 相关信息: | |||
| 关于公布第二批医疗机构间部分医学检验互认单位名单的通知 |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登记管理各医疗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要求,在充分总结首批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项目互认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市医疗机构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综合质量控制考核结果,现将第二批医学检验互认试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试点单位名单(12家):
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沈阳市儿童医院、沈阳急救中心、沈阳市公安医院、沈阳市益民医院、沈阳市铁西区中心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沈阳市皇姑区中心医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慢性病医院。
二、互认项目:血清总蛋白测定、血清白蛋白测定、血清总胆固醇测定、血清甘油三酯测定、血清尿素测定、血清肌酐测定、血清尿酸测定。
希望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等12家单位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沈卫办〔2006〕174号)要求,本着安全、有效、完整、层级、责任的原则,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验室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OO八年二月五日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