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10100030B20120110003 | 信息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局 | 生成日期/有效期: | 2006-04-19/2009-10-06 至 |
发文字号: | 关 键 词: | ||
信息语种: | 汉语 | 信息格式: | TXT |
内容概述: | 关于妥善解决符合医师资格直接认定条件人员漏办《医师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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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
关于妥善解决符合医师资格直接认定条件人员漏办《医师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省有关部门及单位:
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要求,我省已于2000年至2004年6月底为全省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了医师资格,并办理了《医师资格证书》。此项工作结束后,因地理位置偏僻、单位解体、个人当时未在岗位工作、出国等诸多原因,各地、各单位仍有个别符合直接认定医师资格条件人员未办理直接认定医师资格手续,漏办了《医师资格证书》。为深入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妥善解决漏办人员执业的实际问题,结合我省实际,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出发,经研究决定,近期为符合直接认定医师资格条件(老人老办法)尚未办理《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予以补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直接认定工作是贯彻《执业医师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二、坚持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积极稳妥地做好《医师资格证书》的补办工作。这次补办工作要严格执行《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精神,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补办工作。
三、医师资格直接认定补办《医师资格证书》时间为2006年5月10日-2006年7月10日,办理方式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市或省直各部门(单位)集中受理逐级上报相关材料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到省卫生厅人事处办理,联系电话:024-23391629。
四、请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认真做好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公告补办《医师资格证书》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想尽一切办法通知符合医师资格直接认定条件漏办人员,确保尚未办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得到及时补办。
五、各地、各单位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申报医师资格人员认定条件,把好申报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审核关。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医师资格认定人员予以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任何一级组织、任何负责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受理和上报不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的材料。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申请医师资格直接认定办理《医师资格证书》提交相关材料要求:
1、申报人填写《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人事部门对填写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后,由各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逐级加盖公章,负责人签署意见;
2、申报人的人事档案(含1998年6月26日以前取得的医学专业最高专业技术资格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
3、1998年6月26日以前取得的最高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4、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最高医学专业学历证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6、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审核表和证书各1张);
7、通过《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系统》补录数据生成的上报数据软盘(辽卫函字[2004]4号附件);
8、《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和EXCEL电子版文档。
七、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领取签字程序,及时将《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逐级发到申报人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附件:《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人员(漏办《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汇总表》(表样)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